龙岩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公民养成文明行为习惯,提升社会文明程度,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有益于他人和社会的言行举止。第四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发挥公民主体作用,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重在养成、奖惩并举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规划、计划;

  (二)建立健全精神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制和考评制度;

  (三)指导、协调、检查、考核和通报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四)督促有关单位查处不文明行为;

  (五)总结推广文明行为先进典型和经验;

  (六)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长效机制,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常态化。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各级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社区、文明家庭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榜样表率作用。第八条 公民应当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市民文明公约、村(居)规民约、管理规约、学生守则等文明行为规范,遵循公序良俗,传承红色基因,弘扬传统美德,养成良好的文明行为习惯。

  公民应当依法践行文明行为,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投诉或者举报。

  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众人物、先进模范应当带头践行文明行为,发挥引领示范作用。第九条 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刊播公益广告,传播美德善行,曝光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共同促进社会文明的氛围。第二章 倡导与促进第十条 倡导公民自觉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衣着整洁,举止得体,用语礼貌;

  (二)不在医院、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喧哗和大声接打电话;

  (三)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乘坐电梯先出后进,上下楼梯靠右行走;

  (四)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服从现场管理,注重观看礼仪,散场时随手带走垃圾杂物;

  (五)文明如厕,便后冲水,保持公共厕所卫生清洁;

  (六)饲养宠物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携带宠物到禁止宠物入内的公共场所,携带宠物出户采取必要的安全和卫生措施,自觉清理宠物户外粪便,携犬外出时由成年人使用犬链牵引;

  (七)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序上下,不抢座、占座,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让座;

  (八)关爱残疾人、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和外来务工人员未成年子女等特殊群体;

  (九)文明节庆,节俭办理婚丧喜庆事宜;

  (十)践行低碳、环保、绿色生活方式,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主动减少日常生活废弃物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十一)节约水、电、燃油、燃气等资源,鼓励使用节能、节水、废弃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

  (十二)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注重家庭教育,恪守家规家训,养成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勤俭持家的优良家风;

  (十三)诚心待邻、与邻为善、互帮互助,构建和谐邻里关系;

  (十四)文明公约中规定的其他文明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