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洋经济促进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落实海洋强国战略,提高海洋经济发展质量,促进资源科学利用,实现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的海洋经济活动及其管理与服务,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海洋经济,包括海洋产业和海洋相关产业,是指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的各类产业活动以及以各种投入产出为纽带、与海洋产业构成技术经济联系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第四条 发展海洋经济,坚持统筹协调、创新驱动、生态优先、开放合作的原则,加强陆海统筹,推进江海联动,构建现代海洋产业体系,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第五条 省以及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立海洋经济发展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协调涉海政策制定、重要规划编制、重点产业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资源利用等重大决策,督促落实有关政策措施,统筹海洋经济发展。
  其他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海洋经济发展情况,建立相应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海洋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第六条 省自然资源部门主管全省海洋经济发展工作。
  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和其他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主管本地海洋经济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省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拟定并监督实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综合协调海洋经济发展事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海洋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沿海、沿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区位特征、资源禀赋、环境承载力和海洋经济发展基础与情况,制定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规划。第八条 省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健全海洋经济统计制度,开展海洋经济统计与核算,定期发布海洋经济统计公报和海洋经济发展报告,省统计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指导。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海洋经济监测评估职能的部门,具体组织开展海洋经济统计、监测、评估等工作。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海洋经济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统筹海洋经济发展和国防建设需求,加强军民融合,坚持平战结合,推进海洋经济融合发展、海洋科技协同创新、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第十条 省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省发展改革等部门分区域制定海洋经济发展考核指标,并纳入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体系。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科技学会、产业联盟、中介机构等在海洋经济发展中发挥技术指导和服务作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委托开展海洋科技推广和咨询服务。第十二条 加强海洋知识宣传教育,推进海洋文化设施建设,保护海洋文化遗产,提高全民海洋意识。第二章 空间布局与产业体系第十三条 发展海洋经济,应当遵循陆海一体国土空间理念,坚持江海联动,推进海洋产业合理布局和协调发展,形成各具特色、优势互补、集聚发展的格局,避免同质化竞争、低水平重复。
  沿海地区应当加强海洋资源保护利用,推进港产城联动发展,做强沿海海洋产业核心带;沿江地区应当实施跨江融合发展,推动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壮大沿江海洋产业支撑带;其他地区应当推动海洋产业向内地延伸,加强涉海产能合作,拓展海洋经济发展空间。第十四条 鼓励沿海地区根据各自比较优势,利用临海区位条件,建设临港产业区,发展临港产业。
  临港产业区应当严格环境准入要求,加强环境保护能力建设。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整合港口资源,健全港口管理体制,完善港口集疏运体系,加强海江港口协作,提升港口资源综合利用效益。
  推动建立港口和航运企业联盟,促进港航企业间协调与合作。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海洋特色品牌和海洋经济示范区建设,鼓励示范区引进和培育海洋产业龙头企业,明确海洋经济示范区单位土地、海域面积投资强度和效用指标,提高土地、海域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投资强度和效用指标,由省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