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学学会的组织章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人学学会。英文译名是China Hominology Society.缩写C.H.S.
第二条 本会是研究人学的专家、学者们自愿结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群众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为:团结和组织中国的人学科学工作者积极开展有关人学理论的研讨活动,推进人学作为21世纪的一门新兴学科的建设和发展。为此,学会及其成员的工作应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贯彻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学术领域百家争鸣的方针。本会及其会员要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为人民服务,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大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们开展人学基本理论和中、外人学思想史的研究, 探索建设人学的科学体系;
二、关注当代人类实践,特别是中国现代化建设提出的有关人的 生存、发展和幸福的重大问题,引导会员们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开展针对性的研究,以求正确说明现实,并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有益的对策建议;
三、收集和交流学术信息,使学者们及时了解国内外人学研究的动态;
四、开展同国内外有关学术团体和学者的交流与合作;
五、组织出版人学科研的刊物和著作,宣传普及人学知识。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人学的科研和教学方面作出一定的成绩;
四、具有讲师(含讲师或相当于讲师)以上职称。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通过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规定享受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的各种优待;
三、优先订阅或得到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批评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向本会提供人学的科研成果、资料、信息和工作情况;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任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任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任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需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需要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宪法,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政治素质好;
二、在人学学术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人代表,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七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召集和主持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的办公会,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确定工作计划,检查执行情况;
三、对外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秘书处等办事机构实施学会工作计划,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的工作;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根据活动需要可设置专业委员会和实体性机构。 由会长办公会提出,交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任务完成或不再需要时可以撤销。
第三十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和顾问,指导和帮助本会开展学术活动。名誉会长和顾问的聘请由常务理事会提名并讨论通过。根据开展学术研究活动的需要,学会可聘请特约研究员,特约研究员由常务理事会提名并讨论通过。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会员会费;
二、国内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为保证学术活动的开展,鼓励和帮助会员们从事人学科学研究,促进人学科学事业的发展,本会设立人学科研基金,接受国内外友好人士和团体的热心赞助。为保证基金的合理使用,由理事会制定基金管理条例,成立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并对基金的实施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如需终止,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终止后的剩余经费和其他财产,在业务主管单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于 2002 年1月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