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单方面做出的声明能否免除其违约责任?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3-10-10
按照行程安排,该项目在第二天举行,但导游未与游客协商,便擅自将游九曲溪的日期改在第四天即离开武夷山的前一天。不料,就在第三天的晚上,天降大雨,溪水超出正常水位,若再从竹筏畅游,便会带有很大的危险性,于是游九曲溪的计划被迫取消。旅游行程结束后,耿某等人即向当地消委会投诉,要求旅行社按照规定退还游九曲溪的门票及相应的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该旅行社辩称,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中已经作出声明:本公司在保证不减少行程的前提下,保留调整行程的权利,游客在签订合同时,对该声明无异议。旅游合同成立后,该声明就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发生了效力,且“竹筏畅游九曲溪”项目的取消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旅行社对此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旅行社只愿意退还该景点的门票和导游服务费。法律分析:处理本案涉及到两个关键问题:
一、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中做出的声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按照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违约责任等内容自愿达成协议后,其就应该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全面、积极、适当的履行合同。在履行旅游合同的过程中,旅行社和游客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变更合同,任何一方擅自变更就是违约。旅行社调整行程,尽管不会减少旅游景点,但仍然被视为对旅游合同的变更,旅行社应和游客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征得游客的同意,否则就是对游客合法权利的侵犯。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中以声明的方式赋予自己可以单方面任意变更合同的权利,这对游客是不公平、不合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此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中的声明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对游客没有拘束力。
二、“竹筏畅游九曲溪”项目取消的原因是不可抗力还是旅行社违约。
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中天降大雨、溪水暴涨是旅行社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从表面上看取消“竹筏畅游九曲溪”的直接原因的确是无法预料到的大雨,属于不可抗力。但实际情况是,只要导游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不擅自改变行程,旅游团完全可以在大雨来临之前完成“竹筏畅游九曲溪”这个项目。故实质上“竹筏畅游九曲溪”被取消是导游违反旅游合同中有关行程安排计划造成的,是人为而非天为。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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