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请人杀猪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系?

农村在赶集的日子请人杀猪拿去卖,卖完开工钱。这算雇佣还是承揽?

第1个回答  2021-07-07
 【案情】

王某承包同村村民李某家自建房屋工程,因周某主要从事不锈钢焊接和安装,王某将楼梯扶手等工程分包给周某完成。2016年3月1日,周某在工作过程中不慎摔伤,随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多发性外伤,住院10天共花费医疗费等费用13000余元。周某伤情经鉴定为九级伤残。期间,周某要求王某、李某赔偿损失,遭到对方拒绝,遂引发纠纷。

【分岐】

关于本案中,因工程分包而形成何种法律关系,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指派周某完成楼梯扶手安装等工程,周某的工作受王某的控制和支配,在王某指定的工作场所从事劳动,其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即王某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因此,周某与王某之间的关系符合雇佣关系的特点,双方构成雇佣关系,王某作为雇主对周某的受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将承包的李某家自建房工程中焊接、安装护拦和楼梯扶手的部分工程交给周某完成,周某在施工中又找人帮忙,周某向王某提供完成安装护栏、楼梯扶手的工作成果,并据此结算劳动报酬,周某与王某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关系,双方之间系承揽关系,王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此案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要件,但王某将焊接、安装护拦和楼梯扶手工程交给无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周某完成,对周某在施工中受伤,存在选任承揽人方面的过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李某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王某,有一定过错。王某又将焊接、安装护拦和楼梯扶手工程交给无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周某完成,对周某在施工中受伤,存在选任承揽人方面的过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周某作为有完全民事能力的成年人,明知自已无焊接、安装护拦和楼梯扶手工程的资质,仍然从事这方面的工作,在施工中未尽到自我保护责任,应承担主要责任。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之间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而对双方身份关系的认定对当事人的利益将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正确把握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准确区分雇佣和承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准确区分二者之间的关系,当事人双方就承揽与雇佣发生争议时,可以综合分析下列因素,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一是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二是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三是连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劳动成果;四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五是劳动成果是否完成决定了劳动报酬的给付。据此,如双方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动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关系。而承揽关系是指定作方与承揽方约定,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方给付报酬的民事法律关系。在承揽关系中,定作方与承揽方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承揽方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力完成工作。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与定作人不存在监督管理关系,工作中的风险责任也由承揽人自己承担。就本案而言,周某主要从事铝合金和不锈钢安装工作,王某将承包的李某家自建房工程中焊接、安装护拦和楼梯扶手工程交给周某完成,周某在施工中又找人帮忙,周自带施工工具,利用自已的技术雇佣工人,周某向王某提供完成安装护拦和楼梯扶手的工作成果,并据此结算劳动报酬,周某与王某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关系,并且双方的工资结算是按完成工作量的大小结算,符合加工承揽的特征,因此,王某与周某之间系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