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法律条款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27

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大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明确了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强调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手段损害他人的名誉和法人形象。第一百零二条则规定,公民和法人的荣誉权不容非法剥夺,任何荣誉的剥夺都需合法进行。


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可侵犯,禁止任何形式的侮辱、诽谤和诬陷。这进一步强化了对个人名誉权的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明确指出,书面或口头形式的隐私宣扬、捏造事实丑化他人、以及侮辱诽谤行为,只要造成一定影响,即构成侵害名誉权。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则详细解释了如何认定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包括损害事实的存在、违法行为、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等要素。


总的来说,我国法律体系对名誉权的保护非常严谨,旨在确保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受非法侵犯,受害人在遭受损害时有明确的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解释,都为名誉权的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扩展资料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它是人格权的一种。这些被维护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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