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公司名称不可以在同辖区内与已经注册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两个字重复属于近似,无法办理营业执照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第六条: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
第二十一条: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与下列情况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
(一)企业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二)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满三年的;
(三)企业因本条第(一)、(二)项所列情况以外的原因办理注销登记未满一年的。
扩展资料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及部队编号;
(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参考资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