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民法通则》、《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关于相邻通行权、危房的问题,法律专业的来回答。

我的老家在农村,建有三层楼的新房子。新房子左边是旧屋(公祖那一辈的旧房子),已经是危房没人住也没拆,因为左右是共用的墙。但有个门口。新房子右边是村委会的篮球场,新房子的大门就开在右边,靠近村委的篮球场。
这个月初。村委要在篮球场建围墙(房屋建在前,围墙建在后),就相当于把我家的大门封堵住了。村委要求我们将旧屋那边的门作为新屋的通道,但旧屋是危房而且不能拆,房屋所有权是叔公共有的财产,如果走旧屋就有可能发生意外。
1、这种情况村委的要求是否合法?
2、我家要求村委承认并归还合法通行权是否正当?
3、如果起诉村委,胜诉概率有多大?

第1个回答  2016-12-09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二条做出了明确规定,即: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不动产权利人因通行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在《物权法》颁布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00条就规定: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也就是说,不动产权利人原则上有权禁止他人进入自己的土地,但他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或进入其土地时,不动产权利人应当提供一定的便利,即容忍相邻权利人在某些情形下永久或者临时使用自己的土地予以通行。
所以就本案中提供的具体情况来看,此为相邻关系中的通行权与侵权行为中的妨害通行行为有区别。1、这种情况村委的要求是否合法?村委会的要求是合法的,但不甚合理。
2、我家要求村委承认并归还合法通行权是否正当?有权要求村委停止建围墙,给予通行方便,

3、如果起诉村委,胜诉概率有多大?从审判实践来看,审理相邻通行纠纷案件时,应坚持以唯一通道原则作为首要原则来判断,将当事人生活、生产唯一通道放在首位,只有在相邻方不通过他方不动产就不能通行或者非常不便通行时,相邻方主张的通行权才能得到支持,如果相邻方尚有公共通道或其他通道可以通行,则相邻方关于通行权的诉求应予以驳回 。本案中你方尚有道路可以通行,被驳回的可能性很大。
建议:与村委会协调,最好保持原状,或者给予相邻的通道通行,或协助老旧危房改造审批重建。追问

旧屋已经是危房,不住人,停止使用。如果要从旧屋穿堂过(约有二十多米),那不是村委将村民置于危险之中吗?旧屋已经有超过70年的房龄,又因为是共用墙,左右两边的邻居已经不住,且墙体已经开裂,如果遇上暴风雨,随时都有倒塌的可能。村委强行让我家穿过危房,这是否违法?

追答

只有在相邻方不通过他方不动产就不能通行或者非常不便通行时,相邻方主张的通行权才能得到支持。可以以此为依据提出申请。

追问

还有一个情况是,我父亲中风,不能走路,要坐轮椅,属于残疾,而且旧屋的条件除了危险之外对我父亲的出行非常不便通行,因为有门槛、石阶。这样的情况下,这条要被封的路是否可以认定为唯一通道?或者对起诉村委是否有利?

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