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2-12-02
一、合并对价分摊目的的评估
合并对价分摊,简单来说是指符合企业合并准则的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成本,在取得的可辨认资产(包括各类可辨认无形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之间的分配,并确定被合并企业商誉价值的过程。
合并对价分摊目的的评估是通过识别被购买方的各项资产和负债,包括未在被收购企业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资产和负债,评估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的各项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将合并对价在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包括各类可辨认无形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进行分配,同时考虑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影响,其分配差额为商誉。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确认为商誉;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计入合并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十三条规定:“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对合并成本进行分配,按照本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确认所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中国证监会《2016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指出:“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应在取得控制权日以公允价值重新确认和计量被购买方所有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包括被购买方财务报表中已确认的各项资产和负债,以及被购买方财务报表中原未予以确认的资产和负债,例如内部研发形成的非专利技术、内部产生的品牌等。”对被购买方而言,这些内部产生的无形资产可能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确认条件,未体现在被购买方的财务报表中。而对购买方而言,在初始确认企业合并中购入的被购买方资产时,应充分识别这些被购买方拥有的、但在其财务报表中未确认的无形资产,对于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可辨认标准的,建议注册会计师主动与管理层沟通,予以恰当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