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2-06-01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第三条 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期一般不少于三天。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会期不少于一天。如有选举事项,会期应当适当增加。
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四条 区、县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主席团人数为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
区、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区、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负责人不担任主席团成员的职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九人至十一人组成。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超过七十名的,主席团人数不超过十三人。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团成员的职务。
主席团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第五条 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的工作;
(三)决定会议日程;
(四)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草案;
(五)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六)提出选举办法草案,主持选举;
(七)依法提出和确定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等候选人;
(八)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处理意见;
(九)决定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十)组织宪法宣誓仪式;
(十一)发布公告;
(十二)其他依法需由主席团讨论决定的事项。第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闭会期间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主席团会议。会议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或者主席委托的副主席召集并主持。
闭会期间的主席团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评议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二)安排代表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安排代表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开展视察,并根据参加视察的代表的要求,安排约见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
(四)根据代表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视察;
(五)安排代表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活动;
(六)向本级有关机关送交执法检查、视察和专题调研报告,并向代表反馈有关机关对报告中所提意见建议研究处理的情况;
(七)听取和反映代表和人民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八)向本级有关机关和组织交办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对办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受理和公开办理情况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九)安排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十)听取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当选无效,并公布代表名单;
(十一)对本级预算、决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和调整方案等进行初步审查;
(十二)讨论决定召集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有关事项;
(十三)其他依法需由主席团讨论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工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第七条 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由五人至九人组成,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从代表中提名,并提请大会通过,行使职权至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为止。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审查以下内容:
(一)当选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
(二)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三)是否存在破坏选举和其他当选无效的违法行为。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认真受理对当选代表的举报,及时交有关方面依法调查处理;对被举报的当选代表问题线索清晰但尚未核查清楚的,由有关方面继续调查,可以延迟提出其当选有效或者当选无效的意见。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进行审查后,提出代表当选是否有效的意见,向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
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对补选产生的代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对接受辞职、罢免等终止代表资格和暂停与恢复代表职务的情况向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