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农民负担管理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民负担的管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民负担管理是指对农民所承担的村提留、乡(包括镇,下同)统筹费、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以下统称劳务)以及其它费用的管理。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涉及农民负担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依法纳税、承担村提留、乡统筹费及劳务的义务,并有拒绝、举报、控告和依法起诉不合理负担的权利。第五条 农民负担的管理应坚持依法提取、合理使用、群众监督与专门机关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负责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监督审计村提留、乡统筹费和劳务的管理使用情况;纠正非法要求农民无偿提供财力、物力和劳务的行为;协助查处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件;培训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人员
  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
  各级财政、物价、审计、监察、计划、金融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村提留、乡统筹费及劳务的项目、标准和使用范围第七条 村提留、乡统筹费是指农民每年依法直接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缴纳的公共积累和各项公益事业费。
  村提留的项目:
  (一)公积金;
  (二)公益金;
  (三)村社干部报酬;
  (四)修建费;
  (五)管理费。
  乡统筹费的项目:
  (一)乡村两级办学经费;
  (二)计划生育补贴;
  (三)义务兵优待金;
  (四)民兵训练补贴;
  (五)敬老院补贴。第八条 农民人均年承担的村提留和乡统筹费,以乡为单位,以法定的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报表和计算方法统计的数字为依据,不得超过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其中乡统筹费不得超过2.3%。
  乡统筹费严格执行定项限额,一年一定,统筹使用。各有关部门不得规定比例。第九条 公积金的提取额不得低于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公积金主要用于本村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村屯道路建设、植树造林、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和兴办集体企业。第十条 公益金主要用于本村五保户供养、特困户和因公伤残人员的补助、合作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文化娱乐及其他集体福利事业。第十一条 村社干部报酬主要用于村级半脱产、误工补贴干部和社主任的劳务补贴。报酬实行定额补贴和误工补贴两种形式。村级半脱产干部定额补贴额不得高于本村中等劳动力收入水平;村级误工补贴干部和社主任的年人均补贴额不得超过本村半脱产干部报酬平均水平的30%。
  村社干部具体补贴人数和标准经村民会议讨论,由乡人民政府根据村规模、经济发展情况和实际工作量确定,报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在村社干部报酬之外设立的临时单项奖励金、保险金、养老金等,不得向农民统筹。
  村护林员、防疫员、电工以及一些临时工作人员的报酬,由受益者合理承担,不得从村提留中列支。第十二条 修建费主要用于本村办公室和校舍的修建。第十三条 管理费主要用于村社干部办公费、报刊订阅费、帐簿费、旅差费以及其他管理费用。第十四条 乡村两级办学经费用于补贴本乡范围内乡村民办教师工资、学校教学装备的改善和乡办学校校舍的修建。
  乡村两级办学经费计征额度,由乡教育管理机构提出,乡人民政府审核,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民办教师实行工资制,其工资等级参照同等公办教师工资标准评定。国家拨给民办教师的补贴要计入工资,不足部分由乡统筹费列支。第十五条 计划生育补贴主要用于独生子女保健、受术者营养补贴等。计划生育补贴只能在计划生育经费不足时由乡统筹费列支。第十六条 义务兵优待金主要用于对农村现役义务兵家属的优待。有责任田的,给代耕费;无责任田的,给合理补差。第十七条 民兵训练补贴由乡人民政府采取平衡负担的办法,按照当地同等劳动力的收入水平,从实际提取的乡统筹费中解决。
  民兵执行其他勤务,由使用单位负担费用,不得动用民兵训练补贴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