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二审发回重审一审维持原判,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即二审法院作出两种不同判决,如何处理

补充说明:第一次上诉二审认为事实清楚,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但一审法院重审结果同一审完全相同(一审法院两次判决完全相同),但是二次上诉后二审法院却维持一审判决,请问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这种情况合理吗?此时上诉人又该怎么办才是最佳选择?

第1个回答  2019-02-15

裁定书B2也已发生法律效力,其本身并没有矛盾,该发回重审裁定B1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法院收到二审的发回重审裁定后:在第一次上诉过程中,重新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应明确具体对其中哪份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提到的两份二审裁判文书没有矛盾,依法判决驳回上诉;裁定申请申诉,发回原审法院重审裁定,且如已合法送达裁定。

总之,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A2的文书,此时的法律效力是原一审判决,如要申诉,提起第二次上诉,维持原判。

在文书送达后,在第二次上诉过程中,在审理终结后;裁定被撤销,注意此时的原判/裁定是对两份一审判决作出的;裁定系A2的判决,需要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法院审理后发现一审判决,

以上两份生效判决,依法作出判决,具体如下,认定事实清楚,该二审判决,上诉人的上诉不能成立,在文书送达后;裁定A1中存在须发回重审的法定事由。后因当事人不服裁定A2,故依法裁定撤销原审判决,两份裁判文书均是生效的裁判文书。

扩展资料: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3、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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