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劳社规定建立个人帐户后5年缴费以上认同视同缴费年限。与自动离职前工作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年限有区别吗

冀劳社规定建立个人帐户后5年缴费以上认同视同缴费年限。与自动离职前工作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年限有区别吗?

第1个回答  2016-06-01
依照劳动法规定: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最长可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24个月.所以是可以的。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的年限都是可以累积计算的,只要在岗的工龄都缴纳了保险,转到新企业后,缴费年限会进行自动合并的。
按照劳动法规定:缴费年限是指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有关社会保险费的累计年限,是计发社会保险待遇的依据之一。它不同于连续工龄,但二者在时间上有一定的承袭关系。北京市在已实施的各项社会保险中最先在养老保险上使用这一概念
第2个回答  2016-04-24
自动离职所在单位一般应按除名处理,除名人员除名前与除名后的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视同缴费年限不可以连续计算。 文件依据 “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 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5〕104号1382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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