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无证经营行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取得。
2、无证经营行为较轻的,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3、无证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4、无证经营行为规模较大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证经营的车辆的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5、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明确对未取得出租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实施行政处罚法律依据的复函的通知》中规定:
第二条 地方性法规《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或《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对无证经营的“黑车”已设定行政处罚的,各地应当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对涉嫌无证经营出租汽车的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责令停止经营活动;
(二)向与无证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
(三)进入物证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扣押与无证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五)扣押用于从事无证经营的出租汽车等。
参考资料来源:运输服务司-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明确对未取得出租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实施行政处罚法律依据的复函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