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医院中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的人员。
放射工作人员保健津贴发送标准执行的文件是《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27号),文件规定:
发放一、二、三、四类医疗卫生津贴范围 (供参考)
一类: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研究工作的;
专职从事麻风病防治和科研工作的;
专职从事烈性传染病诊治和科研工作的;
在传染病院、结核病院(所)专职从事太平间工作和病理解剖工作的。
二类:在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结核病防治院(站、所)以及综合医院、疗养院(所)专设的传染病科、精神病科、结核病科工作的;以及专设的肝炎门诊、胃肠道传染病门诊工作的;
专职从事放射性质保管、监测工作的;
专职从事放射线和同位素诊断、治疗和科研工作的(包括肿瘤病院、科的放疗人员);
在职业病防治、药品检验分析、生物制品等单位中专门在强毒、强菌室内工作的;
在一般医疗机构的太平间从事专职工作以及医学院校(专业)专职从事尸体保管、解剖等工作的。
三类:专职从事血吸虫等寄生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的;
专职从事超声波、激光、高压氧仓诊治工作以及口腔科接触汞等有毒物质的;
专职在医院病区直接处理污水污物及洗涤病人污染衣物工作的。
四类:专职从事实验动物饲养工作的;
专职从事急诊抢救室、急救站、化验科(室)、病理科(室)工作的;
专职从事中药加工和专职从事劳动卫生接触粉尘严重的。
除上列专职人员外,其他临时参加上述现场工作的人员,也可以分别享受各类医疗卫生津贴。
扩展资料:
以贵州省为例,2004年出台的关于贯彻《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中明确要求:
发放范围和标准,
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元
1、在急性(乙类)传染病流行期间深入病区进行防病治病工作的;
2、在传染病院、结核病院(站、所)以及综合医院专设的传染科、结核病科直接接触病人的;
3、专职从事放射线和同位素监测工作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卫生防疫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