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公众假期依据香港法例第149章《公众假期条例》附表确定,以下是部分法定假日:
每个星期日
1月1日(如为周日,则改为次日)
农历年初一(如周日,则改前一天)至农历年初三(同上)
清明节(如周日,则改次日)
耶稣受难节和耶稣受难节次日
复活节次日(即复活节星期一)
5月1日(劳动节,如周日,则改次日)
农历四月八日(佛诞,如周日,则改次日)
端午节(如周日,则改次日)
7月1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纪念日,如周日,则改次日)
10月1日(国庆日,如周日,则改次日)
中秋节次日(如周日,改中秋节当日;或由行政长官指定的另一日)
重阳节(如周日,改次日;或行政长官指定的另一日)
圣诞节(如周日,改圣诞节后第二个周日)
圣诞节后的第一个周日
值得注意的是,香港特区政府拥有对这些假期日期进行增补或替换的权力,根据《公众假期条例》第6条,立法会或行政长官可以指定某些日子为公众假期:
立法会通过决议可指定某年任何一天为公众假期
如果一年中有两个公众假期同日,之后非公众假期的第一个日子将成为增补假日
行政长官和行政会议有权在宪报上指定某天取代原本的增补假日
这些规定确保了香港的公众假期制度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适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