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  收益收缴及使用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11

平顶山市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对外有偿使用国有资产时,其收益的管理有特定的规定。根据暂行办法,产权归属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财政全供的单位)的国有资产收益,需按照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操作。收益在扣除相关税费(如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等)后,全额上缴至财政国库,实施"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模式,确保资金的透明与规范。


对于其他事业单位,第十七条指出,他们的国有资产收益收益纳入单位预算,统一进行核算和管理。除非国家有特别的指示,否则通常遵循这一原则。然而,如遇到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的国有资产损失,行政单位需经市财政局审批核销或核减,而其他事业单位则需要先由其主管部门(垂直管理的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再报市财政局审批,以确保处理这类特殊情况的合理性。


扩展资料

《平顶山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经2011年6月21日平顶山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6月28日平顶山市政府以平政201158号印发。该《暂行办法》包括总则、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收益收缴及使用、监督检查、附则6章25条,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