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后第四个月提出离职,单位要求签署《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可以不签吗

我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3年7月31日到期,之后人力资源估计是忙忘了,直到11月末才通知我们这一批员工去签署,拖了一周之后,我决定跳槽到一家同业,于是12月5日提交了离职申请。目前工作已经交接完毕,目前在新单位工作。在8-12月的5个月时间内,原单位继续给工资交社保。
由于我与原单位签署过《竞业限制协议》,我需要做出一定赔偿,按照协议,原单位需要给我按月打补偿金,现在还没打,也就还没有要求我赔偿,但是我离职时候对我提过这件事情的。
原单位最近通知我,去签署一份《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约定我必须缴纳赔偿金后才给我办理档案、社保转出手续。我看了一下,里面还有一些条款对我不利,比如“工资福利等无任何异议”。问题来了:
1、对于这份《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我可以拒签吗?
2、单位给我按月支付补偿金,合同到期后,8-12月这5个月需要补给我吗?
3、9-12月间我可以主张双倍工资吗?
非常感谢!!!

第1个回答  2013-12-26
1、可以
2、应该
3、看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