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发电企业的电压无功管理
(一)发电企业应按调度部门下达的无功出力或电压曲线,严格控制高压母线电压。
(二)发电机的无功出力及进相运行能力,应达到制造厂规定的额定值。现役发电机组不具备进相运行能力的,应根据需要限期开展进相运行试验及技术改造工作,并以此确定发电机组进相运行范围。
(三)发电机组的励磁系统应具有自动调差环节和合理的调差系数。强励倍数、低励限制等参数,应满足电网安全运行的需要。
第十四条 电力用户的电压无功管理
电力用户装设的各种无功补偿装置(包括调相机,电容器、静补和同步电动机)应按照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调整无功出力,防止无功电力倒送。
第十五条 无功补偿装置管理
(一)各级电网企业在选用无功补偿装置时,主设备(电容器、电抗器)应选择符合电力行业技术标准和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要求的产品,其辅助设备应选择型式试验合格的产品,以保证无功补偿装置的运行可靠性。
(二)各级电网企业应制定无功补偿装置试验方法和试验周期,定期进行无功补偿装置试验。
(三)各级电网企业应按时报告无功补偿装置因故障停运时间超过24小时的各类故障,并按时统计、上报无功补偿装置的可用率。电容器和并联电抗器的可用率计算公式详见附录A。
(四)各级电网企业每年应对无功补偿装置出现的各种故障进行分类统计和上报,故障统计表详见附录B。
第五章 无功电源建设与无功配置
第十六条 电网的无功补偿配置应能保证在系统有功负荷高峰和低谷运行方式下,分(电压)层和分(供电)区无功平衡。分层无功平衡的重点是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层面的无功平衡,分区就地无功平衡主要是11OKV及以下配电系统的无功平衡。无功补偿配置应按照分散就地补偿与变电站集中补偿相结合,以分散补偿为主;高压补偿与低压补偿相结合,以低压补偿为主;降损与调压相结合,以降损为主的原则。
第十七条 应避免通过远距离线路输送无功电力,33OKV及以上系统与下一级系统间不应有大量的无功电力交换。对330kV及以上超高压线路充电功率应按照就地补偿的原则采用高、低压并联电抗器基本予以补偿。
第十八条 220kV及以上电网存在电压稳定问题时,宜在系统枢纽变电站配置可提供电压支撑的快速无功补偿装置。
第十九条 在大量采用10~220kV电缆线路的城市电网中新建11O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时,应根据电缆出线情况配置适当容量的感性无功补偿装置。
第七章 电压质量监测与统计
第二十八条 电压质量监测点设置原则
(一)电网电压质量监测点的设置
并入220kV及以上电网的发电企业高压母线电压、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母线电压,均属于电网电压质量的监测范围。电压质量监测点的设置,由电网有限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调度部门负责确定。
(二)供电电压质量监测点的设置
供电电压质量监测分为A、B、C、D四类监测点。各类监测点每年应随供电网络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1. A类带地区供电负荷的变电站和发电厂(直属)的10(6)kV母线电压。
2. B类35(66)kV专线供电和110kV及以上供电的用户端电压。
3. C类35(66)kV非专线供电的和10(6)kV供电的用户端电压。每10MW负荷至少应设一个电压质量监测点。
4. D类380/220V低压网络和用户端的电压。每百台配电变压器至少设2个电压质量监测点。监测点应设在有代表性的低压配电网首末两端和部分重要用户。
第二十九条 电压质量的统计
(一)电压合格率是实际运行电压在允许电压偏差范围内累计运行时间与对应的总运行统计时间的百分比。
(二)电压合格率计算公式如下:
1. 监测点电压合格率(统计电压合格率的时间单位为“分”)
2. 电网电压合格率
注:n为电网电压监测点数
3.供电电压合格率
注:公式中VA、VB、Vc、VD分别A、B、C、D类的电压合格率。
电网有限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供电电压合格率统计地别为其所属单位相应类的供电电压合格率与其对应测点数的加权平均值。
第三十条 电压合格率统计与上报
(一)年、月度电网电压合格率由电网有限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调度部门负责统计,并按有关规定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
(二)年、月度供电电压合格率由各级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统计,并在每月6日(节假日顺延)前利用网络系统逐级上报主管部门。
(三)电网电压合格率、A类供电电压合格率可以利用具有电压监测和统计功能的自动化系统进行统计。
第三十一条 电压质量目标和工作要求
(一)电压质量目标
1.年度电网电压合格率达到99.0%以上。
2.年度供电电压合格率达到98.0%以上。
(二)工作要求
1.电压监测仪(表)是监测电压质量的主要设备,其性能和功能应符合相关国家、电力行业标准。
2.电压监测仪(表)应列入电测仪表技术监督范围,以确保监测的数据准确、可靠、有效。
3.为充分反映1OKV用户端和低压网络的电压质量情况,电网企业每年可选择有代表性的配电线路首、末端和用户端巡回检测电压。
4.电网有限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各单位应认真做好年度电压质量的统计分析工作。
5.国家电网公司主管部门定期公布公司系统各单位电压质量监测结果,对于提高电压质量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达不到电压质量要求的单位给予批评并责令整改,以促进电压、无功管理工作深入开展。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电网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