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青岩古镇保护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青岩古镇的保护,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青岩古镇的保护、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涉及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青岩古镇保护应当遵循规划统筹、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青岩古镇保护范围由青岩古镇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确定,包括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青岩古镇保护工作。

  花溪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青岩古镇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文化和旅游、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财政、应急、市场监管、民族宗教、国资等主管部门和青岩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青岩古镇保护工作。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青岩古镇保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古镇管理机构)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保护规划;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消防规划;

  (三)组织编制青岩古镇保护名录;

  (四)组织编制和实施青岩古镇风貌保护和民居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五)建设、管理和维护基础设施、公共设施;

  (六)组织开展青岩古镇保护、管理方面的教育培训、学术研究和对外交流;

  (七)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八)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 青岩古镇保护经费通过下列渠道筹集:

  (一)财政拨款;

  (二)青岩古镇景区经营管理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投入的保护经费;

  (三)社会捐助;

  (四)依法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款项。第八条 市、花溪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青岩古镇保护工作纳入同级政府年度目标绩效考核。第九条 市、花溪区、青岩镇人民政府和市、区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青岩古镇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意识。

  青岩古镇保护范围内依法制定的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应当包含青岩古镇保护的相关规范和知识。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或者居民遵守保护规范、履行保护义务。

  青岩古镇景区经营管理单位制定的管理制度应当包含青岩古镇保护的相关规范,并且引导、教育其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和参与保护。

  相关行业组织应当在其章程规定青岩古镇保护的相关规范,加强监督、自律和协调,引导其成员在青岩古镇的经营活动和行业发展符合青岩古镇传统风貌,并且督促其会员自觉遵守和参与保护。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投诉、举报违反青岩古镇保护、利用和管理规范的行为。

  古镇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相关投诉举报,并反馈处理结果。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十一条 花溪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编制保护规划,与城市交通、市政、绿化、消防等专项规划相协调,并按照程序报请批准。

  保护规划批准之日起30日内,花溪区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并在核心保护范围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第十二条 青岩古镇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元素等保护对象,按照青岩古镇保护名录实行分类保护。

  古镇管理机构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和青岩镇人民政府普查青岩古镇历史文化遗产,编制青岩古镇保护名录,建立保护档案。第十三条 古镇管理机构编制保护青岩古镇保护名录,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公开征求意见,经花溪区人民政府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15日。

  单位和个人认为青岩古镇保护名录需要调整的,可以向古镇管理机构提出建议。古镇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7日内书面回复受理情况。

  青岩古镇保护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古镇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评估,结合单位和个人的建议,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进行调整。第十四条 古镇管理机构应当在青岩古镇保护名录公布后3个月内,设置保护对象标志牌,并根据需要翻译成相应外文。

  保护对象调整的,古镇管理机构应当在30日内完成标志牌的更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制作、移动、涂改和摘除标志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