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管理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6-04
济南市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的第三章,专门针对特许经营权的管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首先,根据第十一条规定,公共客运交通的经营权是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来获取的,确保了公平竞争的原则。

参与竞标的公司需满足多项条件,如必须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第十二条(一)),拥有足够的注册资本和必要的设施、场地、车辆等硬件设施((二)),良好的银行信誉、财务状况以及偿债能力((三)),以及相关的从业经验、业绩记录((四)),并配备相应的技术、财务、经营和驾乘人员((五))。此外,他们还必须具备详实的经营方案和有效的管理制度((六)),并且符合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七))。

在选择经营者方面,公交行政主管部门会按照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的法定程序进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对中标的企业颁发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授权书,这一过程在第十三条规定中明确说明。

第十四条规定,获得经营权的企业在运营车辆时,需要向公交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车辆营运证,这是合法运营的必要证件。

特许经营权的稳定性也受到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或歇业,这是第十五条的规定。

最后,强调了合法性的关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涂改、伪造、冒领或转借特许经营授权书和车辆营运证,这是第十七条的内容,旨在维护公共客运交通市场的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