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增值税纳
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的填报要求是: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一式两份,一份纳税
人留存,一份报税务机关。
(2)《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纳税人留存,两份报税
务机关。该表每月月末由纳税人根据清点核对结存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的数量和
号码的结果以及发票领、用、存情况填写。
(3)《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
使用明细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两份。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增值税计算机交叉稽核试点地区的纳税人,
在填写本表时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纳税人留存,两份报税务机关;其他地区的
纳税人,在填写本表时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报税务机关。该表根据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开具的专用发票按号逐票填写。
《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该表根据纳税人销售货物开具的普通发票
逐票填写。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分报税务机关。如纳税人销售免税货
物,必须另本开具普通发票,并单独填写《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并在
“备注”栏注明是免税货物。
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或应税劳务不需开具发票的应纳税业务,
按月将其销售额及税额的汇总数填写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的第一页
的规定栏目内。
(4)《增值税(专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纳税人使用
该表登记进项专用发票时,应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上划线,表示该表为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取得专用发票抵扣联,进口
货物从海关取得完税凭证,并将已收到的货物验收入库后,方可登记;商业企业
购进货物取得专用发票抵扣联,进口货物从海关取得完税凭证,并已支付货款后,
方可登记。
纳税人使用该表登记收购凭证时,应在“专用发票”、“运输发票”上划线,
表示该表为《增值税收购凭证抵扣明细表》。纳税人收购废品、免税农产品应按
收购凭证(包括按规定允许抵扣的普通发票)逐笔登记。如纳税人是工业企业,
则比照工业企业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的要求办理;如纳税人是商
业企业,则比照商业企业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的要求办理。
纳税人使用该表登记运输发票时,应在“专用发票”、“收购凭证”上划线,
表示该表为《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纳税人取得的符合扣税规定的购货
运输发票和销售应税货物的运输发票,应逐票登记。
(5)增值税计算机交叉稽核试点地区的纳税人,对表格的内容应全部填写;
其他地区的纳税人,对表格中的纳税人登记号可不填写,其他内容应全部填写。
(6)纳税人使用计算机录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包括专用发票、海
关完税凭证、收购凭证、运输发票)的,经县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直接打印
《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
公式参见: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6628158.html参考资料:http://www.ctax.org.cn/grhy/cszs/sszz/t20060517_40274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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