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范繁殖农场工作暂行条例(草案)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8
第一章 性质、方针、任务第一条 示范繁殖农场(各种农作物原种繁育场、良种繁殖场等,以下简称繁殖场)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农业事业单位,是国家繁殖农作物良种,支援集体经济,发展农业生产的重要基地。它虽属事业性质,应当按照企业经营,实行经济核算。第二条 繁殖场实行以繁殖良种为主,适当开展多种经营的方针。 根据勤俭办场的原则,努力改善经营管理,力争自给有余。第三条 繁殖场的主要任务是:
(1)繁殖农作物良种(原种场繁殖原种和品种提纯复壮)。
(2)开展以良种为中心的增产示范。
(3)进行品种对比试验和必要的生产技术试验。有地区代表性、有条件的繁殖场,可以承担品种区域试验任务。第二章 设置第四条 良种繁殖场原则上以县为单位建立。原种繁殖场根据需要重点建立。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种子工作的决定”精神,目前主要是恢复、整顿原有的示范繁殖农场。一般不新建,不得占用公社土地。原种场应全面规划,做到合理布局。第五条 目前,各地已经恢复的繁殖场,应集中力量,充分发挥其繁殖良种的潜力,以满足生产的需要。场地过小的可以和邻近的种子站(公司)合并。场地过大,不便于繁殖和提高良种的繁殖场,也应适当地进行调整。第六条 现有繁殖场中,全民与集体所有制并存的,由场统一领导,分别核算。集体所有制部分繁殖良种,采取特约形式。其经营管理、劳动报酬、福利事业,应采取人民公社的办法;国家给予公社、生产队的扶持,也应享受同等待遇。第三章 管理体制第七条 繁殖场属于农业系统,各级农业行政部门为繁殖场的主管部门。其他部门、其他单位都不能直接向繁殖场布置任务,更不能抽调人员、物资、资金、产品、土地和一切固定资产。第八条 农业行政部门对繁殖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省(市、区)、专、县(市)繁殖场分别归同级农业行政部门领导。第九条 各级农业行政部门对繁殖场的领导分工:
  农业部负责制订繁殖场的方针、政策;安排繁殖场的基本建设投资和生产周转金和补贴费 (分别包括在分配各省的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和农业事业费指标内, 不单独安排指标);组织经验交流和工作的检查督促。
  省(市、区)农业厅(局)负责掌握各级繁殖场的各项主要计划的执行情况,下达原种和省内调剂的良种繁殖计划,并进行分配;审核汇总财务预决算;审批基建投资;安排国家统一分配物资;核拨生产周转金和补贴费;制定有关繁殖场的规章制度;提出人员编制意见;组织经验交流;培训干部并进行业务指导、工作检查。
  专(市)农业局协助省负责审查汇总本地区繁殖场各项计划和财务预决算;组织经验交流并进行业务指导和工作检查督促。
  县(市)农业局(科)负责审定繁殖场生产、财务计划;繁殖良种计划;根据编制配备职工;审核基建计划和临时用工计划;审批预算决算并负责日常工作的检查督促。第十条 繁殖场的恢复、新建、 扩建、改建、 迁移撤并和改变性质、 任务等
, 应经省(市、区)人民委员会或省农业厅审查批准,并报农业部备查。第四章 良 种 繁 殖第十一条 良种繁殖工作,是繁殖场中心任务,是衡量繁殖场工作好坏的主要标志。各级繁殖场应根据当地生产需要和主管部门对推广良种的要求,结合本场具体情况,合理制订良种繁殖计划,经上级批准后,在正常年景下保证完成。第十二条 繁殖场繁殖的良种,必须保证质量,做到质量第一。纯度、净度、水分、病虫害等,都要合乎国家规定的种子检验标准、检疫规定。繁殖场要执行种子检验制度,由指定的技术人员进行检验。种子出场时,应附检验证明书。第十三条 繁殖场必须加强技术管理。按照各种不同作物的特点,因地制宜地制定良种繁殖技术操作规程,认真执行,并精细培育管理,以提高良种繁殖质量和扩大繁殖系数。
  繁殖场必须建立品种试验田、种子田和繁殖田(原种场还可以建立复壮田)。各田都要有专业组织负责,特别加工,精细管理,确保良种质量。第十四条 繁殖场必须建立防杂保纯制度。播种前,种子要精选处理;生长过程中,要严格除杂去劣;收获时,要分品种单收、单运、单打、单晒、单藏。每个阶段,每道工序,都要有专人负责,切实做好防杂保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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