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役黄册的反映理念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01

明代黄册的表现形式,为一种按制攒造的官府册籍。但从其内涵来说,则体现了一种社会经济制度,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的等级身份。
黄册之中每户首著户籍,登载户等、姓名,及所编里甲、应役年份与具体职役等。如中国国家图书馆藏《万历二十年严州府遂安县十都上一图五甲黄册残件》所载:
第五甲
中户 一户余栓 系遂安县拾都上一图民籍 轮充万历二十五年分里长
同册又载:
第五甲
正管 一户余尚些 系遂安县拾都上一图 民籍 轮充万历二十五年分甲首
再如安徽省博物馆藏《万历四十年徽州府休宁县二十七都五图黄册底籍》载:
正管第九甲
一户王叙 系直隶徽州府休宁县里仁乡二十七都第五图匠籍充当万历四十九年分里长
以上遗存黄册文书中所载“民籍”、“匠籍”等,即是当时各户之户籍。必须指出的是,黄册所载“户籍”与现代所谓“户籍”,二者涵义大不相同。现代户籍,主要表示其户口所在地,而黄册中的户籍,既不是表示人户的贯址,也不是表示人户所从事的职业,而是指人户著于官府册籍上的应役种类。其大的类别有军户、民户、匠户、灶户(盐户)等。就其划分原则来说,与人户所从事的各种职业不无关系,但最终是以明王朝的需要为准,是由官府佥定的,实质上是一种配户当差制。“籍”与差役紧密相联,籍乃是指官府所佥定的赋役册籍。黄册上所著各种户籍,并非职业之不同,实为役种的划分。黄册户籍乃是人户当差服役的首要根据。
这里需要谈一下所谓商籍问题。如众所知,以职业区分而言,中国古代很早就有所谓“士农工商”之说。商业和商人这一阶层,在中国古代社会一直是存在的。宋代以后,特别是明清时期工商业的发展与从商人数之众尤为突出。经商系当时社会的一个重要职业,商人已成为社会中一大群体。而在明初制定的黄册这一官府册籍之中,从大的类别来说,虽有军户、民户、匠户、灶户这四大户籍,其细分起来,又有米户、园户、囤户、菜户、渔户、马户、窑户、酒户、裁缝户、船户、蛋户、站户、僧户、道户、陵户、坛户、女户、丐户等等,计80种以上,但是,不仅军、民、匠、灶这四大要籍中没有商籍的位置,就是其他各种户籍之中也不见商籍名称。这是因为,赋役黄册的户籍编制,并非以职业来划分,而是与差役紧密相联。具体来说,一是由于明初自然经济仍占相当大的比重,租赋税粮均以实物为主,各种贡赋也都是上缴实物,而官府征派的种种徭役也以力役为主,因此,从封建王朝的赋役经济需求来说,其对商品交换的要求并不为大。二是因为以皇帝为代表的王朝统治者仍在推行“崇本抑末”的政策,对商业活动极力压制,对商人进行种种限制,称其为“逐末之人”而加以歧视。倘若在正式的官府册籍中为商人立有专门户籍,岂不是对“逐末之人”的承认与鼓励?所以,赋役黄册之中没立商籍是自有其原因的。当然,商人无专籍,但封建义务是一定要承当的。他们多是分别归于军、民、匠、灶等各种户籍,而承当相应的赋役。“日中为市之辈,未必非耕田凿井之家;荷戈负耒之夫,未必非行商坐贾之类。岁粮方办,而里长频摧;均徭未完,而驿传接踵。供军贴匠,岁无宁日”,即是这种情况的写照。而定居于大城市之中的商人,则“以其所业所货注之籍”,称为“铺行”、“铺户”。史载:
鱼鳞册原本
铺行之起,不知所始。盖铺居之民,各行不同,因以名之。国初悉城内外居民,因其里巷多少,编为排甲,而以其所业所货注之籍。遇各衙门有大典礼,则按籍给值役使,而互易之,其名日行户。
至于其他一些散居商人也是不能逃避徭役的。《明实录》载:
洪武五年二月辛巳,户部奏:“苏、湖等府渔人、商人舟居不应徭役者,凡一万三千九百九十户,宜令充漕运夫。”上命有田者仍令应役,无田者充运夫。
黄册之中不立商籍,凸显其户籍性质并非职业之不同,实为役种的划分。
那么,赋役黄册是根据怎样的理念而制定的呢?明朝的开国皇帝、也是明代黄册的制定者朱元璋曾说:“为吾民者当知其分,田赋、力役出以供上者,乃其分也。”即朱元璋认为,田赋、力役出以供上者,乃是大明帝国臣民的本分,是天经地义的事。他又说:“民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役,历代相承,皆循其旧。”可以说,“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役”,这就是朱元璋制定赋役制度的基本思想。而当时的臣民们也是这样认为的:“为王之民,执民之役,分也。”“夫莫非王臣,天地之大分也;以籍为定,国家之永制也。今闾阎之民,有一不服庸调者乎?”“以一代之民人,养一代之君上,古今之通义也。”
正是基于普天之下莫非王臣、田赋力役出以供上乃是臣民的本分这种思想,所以黄册制度一再强调,“人户以籍为定”,即除皇室、藩王及少数功臣外,天下所有臣民都必须收籍当差。其中包括在职和退职官员。“正统十三年奏准,天下诸司衙门老疾致仕事故等项官员,离原籍千里之外、不能还乡者,许各所在官司行原籍官司照勘,原系军民匠籍,照旧收附。” 明初赋役大体可分为里甲正役和杂泛差役两大类。所谓里甲正役,指的是向中央王朝缴纳并运送的正供,或称“惟正之供”,即皇粮也。《宛署杂记》载:
赋分二等:曰正赋,即起运存留正供,每年候府奉部札,酌岁所急,多寡微有差;曰徭赋,即各衙门人役杂费,奉文例于地亩征派。
隆庆《潮阳县志》载:
里立有长,以管图内人民应办粮草,示惟正之供也。
按明代法律,在收入黄册纳粮当差的人户中,如官僚、监生、生员,以及一些专职性役户军户、灶户等,可不同程度地享有赋役优免的规定。但所有享受优免的人户,包括朝廷大臣之家,都不免里甲正役,只免杂泛差役。因为里甲正役是属于田赋力役出以供上者,乃是“惟正之供”。如“正统元年,令在京文武官员之家,除里甲正役外,其余一应杂泛差役俱免”。所以,其他人户就更不用说了。乃至史书上载有明初国子监的监生请假回家应充里甲正役的事例,洪武“二十七年十一月甲申,监生张振奏言,户本里长,无丁,乞归应役。上从之,令役毕复监。”永乐“十年八月丙寅,监生饶观户充里长,别无人丁,援张振事例以请,皇太子从之。”明朝大臣吕坤说:“优免差役之法,免杂泛不免正办。十排轮转,空年谓之催科里甲,见(现)年谓之正办里甲,养十年之财,供一岁之用,役称苦累,地须均多。曾见累朝有优免正办里甲之旨乎?坤三甲见年也,逢庚应役……”至于一般军户、匠户、灶户等,除其因充各自的专门职役,而优免部分杂役外,里甲正役则一概不能免除。在遗存的黄册底籍之类文书中,多有军户、匠户充当里长或甲首的纪录,更可证明这一点。不免正役,只免杂差,这正体现了天下所有臣民都必须收籍当差、为皇帝效力的原则。
为保障天下臣民都收籍当差,明初颁布了一系列法令。“凡立户收籍,洪武二年,令凡各处漏口脱户之人,许赴所在官司出首,与免本罪,收籍当差。”“三年,令户部榜谕天下军民,凡有未占籍而不应役者,许自首,军发卫所,民归有司,匠隶工部。”而《大明律》中更是强调:“人户以籍为定。凡军、民、驿、灶、医、卜、工、乐诸色人户,并以籍为定。”
赋役黄册名单
通过一系列法规和措施的实行,明初建立了严密的黄册里甲制度。在明代黄册正式编造之前,宋元时期江南很多地区亦有里甲组织,其编制是每100户为一里,选里长1人、甲首10人。明代黄册的编制有所不同,乃是以110户为里。一里之中,推丁粮多者10人为之长,余100户为甲首,分为10甲,每甲1里长辖10甲首,分10年轮流应役。明代黄册的编制突出了轮流应役,这是一个进步。但与以往的里甲相比,其组织更加严密了。从黄册的登载内容来说,则是将人丁与事产分为两大部分,而每一部分登载,都比历代赋役册籍更为周密详细,《后湖志》说:
谨按黄册所载至为浩繁,其大要则天下之人丁事产而已。人丁即前代之户口,事产即前代之田赋……而今之人丁事产则详备其数而别为两条焉,盖见千古者其辞略,故合而为一行乎;今者其事悉,故分而为二,理固然也。
又,在明王朝统治所及的范围内,包括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几乎都按制攒造了黄册。总之,赋役黄册可谓登载详细,组织严密,广泛实施,实为中国古代赋役制度发展的一个高峰。这一点,也是与中国古代皇权专制至明代发展到空前高度相一致的。赋役黄册反映了天下之人都是皇帝的臣民这样一种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