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署直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益,理顺企业财产的国家所有、分级管理和企业经营的相互关系,明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职责、义务和企业的权利、责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施严格的产权管理,在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前提下,进行资产的合理配置,使之充分、有效地使用,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和市场竞争的主体,根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闻出版署直属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出版社)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的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依据法律、法规认定的其它国有资产。第四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国有资产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使用、处置、评估、统计和监督;国有资产存量及使用的管理。第五条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维护国家所有权权益,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二)国家统一领导,各部门分级管理;
  (三)政企职责分开,实现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四)以资产的价值形态管理为主,价值管理与实物管理相结合;
  (五)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少投入多产出。第二章 主管部门职责第六条 新闻出版署计划财务司作为新闻出版署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对各直属企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新闻出版行业的特点,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
  (二)按照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统一布署及要求,组织企业开展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等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企业设立、变更、改组、终止、产权变动及重大项目立项等;
  (四)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国有资产产权纠纷;
  (五)制定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并对企业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六)配合执法部门,对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制度,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流失的单位及个人进行经济或行政处罚;
  (七)年末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经营情况进行考评、分析,编制国有资产统计年报。第三章 企业产权登记第七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企业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以及企业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第八条 占有产权登记
  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当于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30日内,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办理占有产权登记,取得并填写《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办理占有产权登记时,需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
  2、企业章程;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企业法人任命书;
  5、国有资本各出资者的出资证明文件;
  6、各出资者近期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7、用实物、无形资产作为国有资本出资的资产评估报告;
  8、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第九条 变动产权登记
  (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发生下列行为之一时,需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取得并填写《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1、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2、企业组织形式发生变动;
  3、国家资本及权益总额增减辐度超过上次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数额20%;
  4、企业国有资本出资者发生变动;
  5、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企业发生上列情形1的,应当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动登记后30日内,向原产权登记机关办理变动产权登记。发生上列情形2的,应当于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之前,向原产权登记机关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三)办理变动产权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的书面决议;
  2、经注册会计师审查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4、企业的产权登记证;
  5、修改后的企业章程;
  6、企业的增资或减资证明文件;
  7、用实物、无形资产作为国有资本出资的资产评估报告
  8、企业出资者是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
  9、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