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立案流程
在处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时,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立案程序由特定的权力机构执行。具体如下:
第十二条 立案条件
第十三条规定,无论检察院决定立案还是不立案,都应向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通知相关决定。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在收到《立案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可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四项强调了审查流程,检察院在立案后会调阅或借阅审判案卷,审查期限通常为三个月。
对于需要交办或转办的案件,检察院会制作相应的文书,如交办函或转办函,并将案件材料移交给下级检察院。下级检察院接到上级检察院的交办案件,必须及时立案审查并报告结果或意见;上级检察院转办的案件,则由下级检察院自行处理。
以上规则确保了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行政抗诉案件中的公正、及时和严谨审查过程。
2001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为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全文共九章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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