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技术协会的协会章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5-30

中 国 教 育 技 术 协 会 章 程
(一九九九年四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中国教育技术协会(CHINA ASSOCIATION FOR EDUCATIONAL TECHNOLOGY,缩写词为CAET)。
第二条 中国教育技术协会是由全国各类学校、企业、有关部委教育部门的电化教育研究组织和教育技术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教育技术的群众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各类教育技术研究组织和教育技术工作者,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教育和教育技术工作的方针、政策,积极开展教育技术的协作、研究、交流和推广活动,为发展我国教育技术,促进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实现科教兴国战略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公厅和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6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教育技术的地位和作用,推动社会各方面关心、支持和参与教育技术工作;
(二)组织和协调教育技术研究,举办各种学术活动,推广教育技术研究的成果和经验;
(三)为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技术的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四)培训教育技术管理干部、教师、理论研究人员和技术人员;
(五)编辑出版书刊和资料,交流教育技术信息;
(六)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的联系,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七)组织专家对教育技术产品的鉴定、评比、推广和展示,开展新技术、新设备咨询;
(八)接受教育部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各部委、系统的广播电视教育(远距离教育)和教育技术(教育技术)协会、学会、研究会以及有代表性的企业、学校、教育技术机构可以成为本协会的团体会员。
凡长期从事教育技术教学、研究和管理工作,从事教育技术软、硬件生产的技术和管理工作,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可以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履行会员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支持本协会的活动,提供或协助本协会解决开展活动的条件。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和决定本协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办公厅审查并由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办公厅审查并经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协会下属组织、各部委协会下属组织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济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和教育部办公厅、电教办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教育 部办公厅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教育部办公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教育部办公厅、电教办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教育部办公厅和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1999年4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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