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4-02-25
古希腊法律思想的特点:
一、浓厚的城邦主义色彩
古希腊的法律思想就是从城邦之中产生的,因而也强烈地受到城邦的制约,可以说,城邦是古希腊所有思想家法律思想的出发点和归宿。
二、显著的自然主义倾向
古希腊城邦自然产生的特点使法律思想家的思想带有明显的自然主义倾向。“与自然和谐一致的生活”是他们追求的生存目标。
三、法律思想对哲学思想和伦理思想具有依附性
古希腊没有独立的政治学和法学,在相当长的时期,政治学和法学都是依附于哲学和伦理学之中。所以,古希腊的法律思想表现出对哲学思想和伦理思想具有较大的依附性。
四、政治问题和法治问题研究相对发达
古希腊思想家特别关注政体问题的法治问题,这构成古希腊法律思想的又一特色,促进了古希腊早期民主制的形成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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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罗马法,一般乏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7世纪以前罗马帝国的法律。从公元前451年至前450年间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十二表法》问世,到公元530年至533年完成的《国法大全》中的《优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和《法学阶梯》为止,罗马法历经了一千余年的发展。它从最初一种狭小和简陋的农村共同体的法,发展成一种强大的城邦国家的法,进而发展成一种帝国的法。古罗马法律实际上是一个学习、传播、应用希腊自然法思想的过程。罗马人不仅仅把法律作为经时务世的技术工具,而是将法律作为一种体现价值观念的艺术来对待的。如公元1世纪初期的法学家塞尔苏斯定义道:“法(ius)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罗马最早的一些法学家,把解释法律当作对社会公共生活的贡献,努力追求法律智慧与道德正义感相统一的高尚的伦理形象。
在古罗马,指称“法”的有两个词:ius和Lex。ius指自然形成的法与习俗,它本身即含有潜在的完善性,是所有人定法Lex的正当性源泉。而lex则专指由世俗权力机构制定、认可的人定法或曰制定法。Lex的含义比ius要狭窄,Lex的中心意义是命令。西塞罗把Lex称为“有关命令和禁止的正确理性”。五大法学家之一的莫德斯丁则说,法律(Lex)的效力在于命令、禁止、允许和惩罚。制定法(Lex)要尽可能地遵循、符合自然的固有的法与习俗(ius)。这一观念我们简言之曰“自然法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