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维护资产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38号令)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第二条 市、县(区)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行政事业资产是指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各种经济资源总和。包括国家投入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其它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第四条 本市行政事业资产的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第五条 市、县(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政府管辖的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会同财政部门制定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资产的产权登记、清查统计、资产评估、纠纷调处,并会同财政部门对产权变动、资产处置进行审批;
  (四)会同财政部门对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批和保值增值的考核监管工作;
  (五)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第六条 各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对本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业务上受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负责组织本部门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规定权限范围内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审批;
  (四)负责本部门用于经营性资产的审核和实现保值增值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产权登记第七条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不论其是否纳入预算管理,以及实行何种预算管理形式,都必须按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产权设立、变更与撤销登记手第八条 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30日内,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申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应提交下列文件及有关资料:
  (一)同级编制部门批准机构设立的文件;
  (二)国有资产总额及来源证明;
  (三)已办理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产权证书;
  (四)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资料。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变更隶属关系、单位名称的、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持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和批准文件、资料,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换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被撤销、合并后终止活动的,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撤销产权登记。申办撤销产权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资料:
  (一)批准撤销的文件;
  (二)终止财务决算报告或法定验资机构审定的终止财务报告及编制说明;
  (三)资产清查报告书;
  (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达的资产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
  (五)资产处置请示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批复文件;
  (六)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七)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资料。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的设立、变动及撤销登记的程序:
  (一)经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二)到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审定手续;
  (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经审查,根据情况核发、换发或收回《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发生遗失或者毁坏的,须按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补领。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制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