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禄口国际机场保护办法(2013)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南京禄口国际机场(以下称机场)的保护,保障民用航空器的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场的净空区域保护、规划用地保护和电磁环境保护,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机场保护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口岸管理、无线电管理、公安、环境保护、农林、水利、气象、城市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机场所在地江宁区、溧水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机场保护的相关工作。
  机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机场保护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有限公司(以下称机场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负责机场净空保护、规划用地保护、电磁环境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民航江苏安全监督管理局(以下称民航管理机构)负责机场净空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民航华东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江苏分局(以下称民航空管机构)协同机场管理机构做好机场净空保护、电磁环境保护等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加强对机场保护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机场建设、管理和保护中的重大问题。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害机场安全、妨碍机场保护的行为予以劝阻、举报。
  对在机场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和机场管理机构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机场净空区域保护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了保障航空器安全起飞和降落,按照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要求划定的空间范围。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会同民航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划定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将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及其限高要求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十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应当符合机场总体规划。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该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时,应当审核其是否符合机场净空保护的要求。可能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应当书面征求民航管理机构的意见。第十一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以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构)筑物时,应当将建设项目的位置、海拔高度等相关信息和资料抄送民航管理机构和机场管理机构。
  对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构)筑物,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灯或者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第十二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设置二十二万伏及以上高压输电塔,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时,应当书面征求民航管理机构的意见。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障碍灯或者标志,保持其正常状态,并向民航管理机构、民航空管机构和机场管理机构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三条 机场改扩建公告发布前,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已经存在的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体,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清除,机场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确实难以清除且经采取有效措施后不至危及飞行安全,机场管理机构认定可以保留的,其产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航空障碍灯和标志,向机场管理机构提供有关资料,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机场改扩建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通讯铁塔、广告牌、树林、灯光、激光、LED屏或者其他障碍物体的,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清除;造成损失的,由修建、种植或者设置障碍物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第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核查机场的净空状况,发现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灯光或者其他障碍物体时,应当书面报告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民航管理机构和民航空管机构。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其对飞行安全的影响;民航管理机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采取必要措施保证飞行安全;民航空管机构应当立即发布航行通告,公布障碍物位置、高度以及采取的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