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哪些情况下应设定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0-17

安全生产法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哪些情况下应设定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装置上,设定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设定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一、在存在危险因素的地方,设定安全警示标志,是对劳动者知情权的保障,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意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装置上,设定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这里的“危险因素”主要是指能对人造成伤亡或者对物造 成突发性损害的各种因素。同时,安全警示标志应当设定在作业场所或有关设施、装置的醒目位置,一目了然,让每一个在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劳动者或者该 设施、装置的使用者,都能够清楚地看到;不能设定在让劳动者很难找得到的地方。这样,才能真正起到警示作用。而且警示标识不能模糊不清,必须易于辨认。
二、安全警示标志,一般由安全色、几何图形和图形符号构成,其目的是要引起人们对危险因素的注意,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现行有关规定,我国目前使 用的安全色主要有四种: (1)红色,表示禁止、停止,也代表防火; (2)蓝色,表示指令或必须遵守的规定; (3)黄色,表示警告、注意; (4)绿色,表示安全状态、提示或通行。而我国目前常用的安全警示标志,根据其含义,也可分为四大类: (1)禁止标志,即圆形内划一斜杠,并用红色描划成较粗的圆环和斜杠,表示“禁止”或“不允许”的含义; (2)警告标志,即“△” ,三角的背景用黄色,三角图形和三角内的影象均用黑色描绘,警告人们注意可能发生的各种危险; (3)指令标志,即“○” ,在圆形内配上指令含义的颜色--蓝色,并用白色绘画必须履行的图形符号,构成“指令标志”,要求到这个地方的人必须遵守; (4)提示标志,以绿色为背景的长方几何图形,配以白色的文字和图形符号,并标明目标的方向,即构成提示标志,如消防装置提示标志等。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当在哪些部位设定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定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同时,设定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定明显标志。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关于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的相关规定:

1、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专案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专案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专案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3、第二十五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讯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4、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专案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5、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定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6、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设定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定明显标志。

7、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专案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8、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置、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施工单位应在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以及临边的位置,和容易造成危险的位置,做好防护,同时挂好安全警示标牌,谢谢

工地大门口、安全通道口、塔吊室外电梯等特种装置、配电设施、土方施工的临边处、钢筋木工加工场、有落物打击危险的地方、

所有的出入口及通道,所有的用电装置,机械、配电设施装置等,临边,基坑,空洞等。宗旨就是所有可以伤人的地方都要设定安全标示

根据有关规定,现场出入口、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通道口、楼梯口、孔洞、基坑边沿、爆炸物及有毒有害物质存放处等属于存在安全风险的重要部位,应当设定明显的安全警示标牌。

新《安全生产法》中,生产经营单位对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教育培训有哪些规定

新安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五十八条作出了规定。一是增加劳务派遣教育培训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二是增加劳务派遣人员的权利义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新安法明确了劳务派遣人员与本单位从业人员具有相同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与《劳动合同法》相衔接。同时,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的责任,双方都有教育培训的责任,各有侧重。

房屋出租方是不是安全生产法上的生产经营单位

应该属于,对于承租方来说,是花钱买产品(房屋使用权),作为房东有义务为房客提供安全的居住条件;

《安全生产法》规定,有关协会组织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服务,发挥什么作用

发挥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咨询服务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