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司法考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5
        最近在准备一门考试,号称中国第一考的司法考,通过率只有5%到9%。决定考司法考的动机,是为了证明一下自己。主要是因为我之前有些自我膨胀,在银行工作时,我取得了AFP证书,去年年底又拿到了CFP证书。这两门考试,怎么说呢,就在银行工作的那个环境,很多人考AFP都屡次不过。而CFP证书,在他们眼里,都已经是可以吹上天的证书。正如小马过河的故事一样,要想知道一条河的深浅,最好的方法是自己过一次河。考出AFP之后发现这个考试没有那么难,后来才知道是70%通过率,这和普通60分的毕业考试差不多了。而40%通过率的CFP,也并没有什么难度,付了15000块考试费的人,为了沉没成本也必须考出来吧。

不过司法考的难度,却是大大超出了我的想象。司法考试的学习过程,异常的痛苦。遇到的很多像我一样的学习者,都觉得如果没有老师带入门的话,可是连详细解析的教材都看不懂。虽然书上的字都认识,连起来就不知道是啥了。反正我学习之前根本不知道检察院是干嘛的,有困难找警察嘛。

        困难的第一方面,是记忆量。目前在看的这本,是司考2016年的华旭小绿皮中的《刑事诉讼法冲刺篇背诵版》,整本书有226页,全是精简过的需要背诵出来的考点。顺便提一下,一套有8本。而关于这些考点的解释,有一大箱。

        记忆量的困难倒是其次的,令人更觉得崩溃的,是司法考的出题刁钻。举个例子,比如判断“非法拘禁案的证人可以由县级以上检察院拘传。”的对错。这句话有可能可以分为几个考点呢?首先,“非法拘禁案”考的是检察院和公安局的管辖;“证人”会需要和“犯罪嫌疑人”的对待方式做区分;“可以”和“应当”是要绝对区分的,“应当”代表一定要怎么样,“可以”未必一定要怎么样;“县级以上”涉及级别;“检察院”涉及管辖;“拘传”和“讯问”“询问”又有所不同。你可以发现,这句句子除了“由”和“的”,每个词语全可以是考点。这样句子,可能出在不定向项选择题中,一道题由四句组成,包涵的信息量非常大。以至于如果只看真题来学习,一天其实看不见几道题。

        甚至有一些奇奇怪怪的案例,而这些案例的答案,可能也会让人大跌眼镜:

甲乘在路上行走的妇女乙不注意之际,将乙价值12000元的项链一把抓走,然后逃跑。跑了50米之后,甲以为乙的项链根本不值钱,就转身回来,【【跑到乙跟前,打了乙两耳光,并说,“出来混,也不知道戴条好项链”,然后将项链扔给乙。】】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A.抢夺罪(未遂)

B.抢夺罪(中止)

C.抢夺罪(既遂)

D.抢劫罪(转化型抢劫)

提示:甲跑出50米后,项链实际上已脱离了乙的控制,因此甲的行为构成抢夺罪既遂。(50米内要看出是不是好货还是不容易的。)

有一丑女始终嫁不出去,希望被拐卖,一天夜晚终于梦想成真被人绑架,天亮后绑匪嫌她丑,将其送回原处,此女坚决不下车,绑匪咬牙跺脚把车钥匙扔给丑女说:走。。车不要了!!!

问题:

1、绑匪构成绑架罪还是拐卖妇女儿童罪,属于犯罪中止,既遂,还是未遂?

2、绑匪把车钥匙扔给丑女行为是否构成赠与?

3、丑女能否合法取得该车辆的所有权?

4、若绑匪抛弃车辆而去,丑女能否通过先占的方式取得车辆所有权?

5、若丑女说:你不娶我,我就要你的车,绑匪迫于压力,将车交给丑女,丑女是否构成犯罪,是属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又或其他?

        1、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文中没有以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提到了此女想要被拐卖以及绑匪实施了拐卖中的绑架行为,构成既遂。

  2、绑匪没有赠予汽车给丑女的意向,只有抛弃行为,不构成赠予。

  3、不能登记,所以不能取得所有权。(貌似可以取得使用权)

  4、我国法律不承认先占,无主物归国家所有。

  5、丑女用绑匪的婚姻幸福来威胁绑匪把车给她,已经构成了敲诈勒索罪,主观要件是胁迫,客观要件是丑女丑的惊天地泣鬼神。

        起初我很不理解,有必要把题出到这么刁钻来为难考生吗?今天第三遍看完小绿皮的《刑诉法》,有了一些理解。

        司法考是为了国家选拔人才,通过考试的人,不少人是要进入公检法任职的。所以有必要筛选掉一些三观不正的人,之所以出些奇奇怪怪的题目考察三观,是为了把一些比较偏激的人排除出去。所谓“理论是灰色的,但是生活之树长青”。真实生活中,令人乍舌的案件可不少啊,不少人手机上有“今日头条”这个APP,每天都有大量新奇并且引起你兴趣的事可以刷。如果真凭网民的一张嘴断案,那社会就乱了套了。

        而司法考体现了什么原则呢?我在这本《刑诉法》里找到了答案。刑诉法的三大价值就是,“公正”“秩序”“效益”,三者不可偏废。就“秩序”来说,首先任何断罪都应该是法定的,不管多奇葩的案件,都不能凭直觉审理,必须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另外,“秩序”的另外一层意思是司法程序也是法定的。关于一字不差的答题方式,作为要进入法律业的初心者,也是必须遵守。无论作为控辩审哪一方,想象一下本来应该送去省检察院的案件送去了市检察院,或者记错一个期间耽误了时间。如果有一个部分不清楚,对于案件的当事人来说,都可能引起不公正的后果。考生应该学习遵循每一个司法的程序,才能提高实体效益。

        可以说,司法考要筛选出的,就是一个守规矩的人,并且,也是一个负责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