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3-02-01
网络货运平台税收优惠政策,以湘潭网络货运平台税收优惠政策为例:
1、对网络货运经营企业税收贡献奖励
企业网络货运经营业务季度实缴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总额50万元(含)-100万元、100万元(含)-200万元、2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按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市级及以下地方实得额的80%、90%、100%给予奖励;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市级及以下地方实得额的80%给予奖励。财政奖励按季度结算,一个自然年度结束后,企业实缴的所得税和增值税年度总额200万元、400万元、800万元以上(含)的,按上述对应的比例进行年度汇总结算,对超过前期季度奖励之和的部分进行补差。
2、网络货运经营企业代缴税收奖励
网络货运企业提供实际货物运输的会员(小规模纳税人),由网络货运经营企业代其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运输业务增值税,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并据以抵扣相应运输业务的进项税额,按代缴增值税市以下地方留成的一定比例奖励给网络货运经营企业,由其返还小规模纳税人或在其支付运费时给予增补:季度实缴增值税总额达到15万元(含)-75万元、75万元(含)-150万元、15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按市级及以下地方实得额的80%、90%、100%给予奖励。财政奖励按季度结算,一个自然年度结束后,企业实缴的代缴增值税年度总额60万元、300万元、600万元以上(含)的,按上述对应的比例进行年度汇总结算,对超过前期季度奖励之和的部分进行补差。
3、对网络货运经营企业规模化发展市级财政奖励政策
(1)对2016年以来首次获评全国“网络货运”骨干品牌企业等称号的,奖励30万元;对取得网络货运许可的无车承运部级试点企业按20万元/家的标准奖励;对取得网络货运许可的无车承运省级试点企业按10万元/家的标准奖励;同时满足前三项条件,按就高原则进行奖励或补差,不重复奖励。
(2)对取得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经年度考核合格,且综合监测评估排名进入全国前30名的,给予奖励资金30万元;进入全省综合监测评估排名前5名的,年度给予奖励资金20万元;综合监测评估排名位于我市第一名的,年度给予奖励资金10万元。同时符合前三项条件的,按就高原则进行奖励或补差,不重复奖励。
4、关于网络货运经营企业总部的奖励政策
(1)总部企业落户奖励。
经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落户后当年产生的税收市级实得额全额奖励给企业,支持企业不断发展壮大。
(2)总部企业增长奖励。
支持现有的总部企业做大做强,以上年度缴纳的税收市级实得额为基数,新增部分90%奖励给企业。
(3)电商企业奖励。
对新引进的互联网区域性结算中心和运营中心在湘潭缴纳税收的,有关财政奖励政策,由市人民政府专题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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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2-12-23
2019年9月,交通部会同税务总局发布《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运规〔2019〕12号,以下称《办法》)。从2020年1月1日起,物流平台企业可按照《办法》规定要求,申请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依法依规从事网络货运经营,同时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19〕405号,以下简称405号文件),明确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继续允许符合条件的平台企业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办涉税事项。那么网络货运企业,除了通过405号文件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还有哪些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呢,下面带领大家梳理一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 即税总函〔2019〕405号
解读:网络货运行业的专门税务规范文件,该文件允许网络货运平台代司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
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
二、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
(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解读:该政策允许物流企业开展业务支付的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抵扣增值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
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规定的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
二、年度终了后,查账征税的代开货运发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不得从已核定税额中扣除。
解读: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解读:白条支付的变通税务合规应用,不同地区执行情况不一样,慎用。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解读:明确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并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以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降低了网络货运企业获取实际承运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门槛,能有效增加网络货运企业的增值税进项抵扣金额,降低增值税税负。
六、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
第三条 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以下称代开单位)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解读:关于开票地的规定,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申请开具发票,大大降低了开票难度。
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解读: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附加税、其他小税种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
八、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已将上述政策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