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打工,拿不到工资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要求其支付工资并给予赔偿。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扩展资料:
《关于进一步做好春节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第一条 集中力量加快解决涉及农民工的欠薪案件。对于已经立案尚未结案的欠薪案件,各地要采取台账销号方式,集中力量综合施策,督促欠薪单位加快解决,尽快结案。对于新发现的欠薪问题,坚决做到发现一起、依法查处一起。对重大欠薪案件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的欠薪案件,要实行领导包案、挂牌督办。
第二条 进一步畅通农民工举报投诉渠道。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微信、微博等多种方式,进一步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渠道,保证举报投诉渠道畅通。要实行24小时接报受理,建立首问责任制,确保农民工投诉“有门”。对农民工举报投诉的案件,要及时受理、依法查处,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的执法服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劳动保障监察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