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售假被京东扣押60万货款,起诉后反被判向京东倒赔39万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15
日前,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披露厦门德克菲斯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德克菲斯公司)诉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京东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京东世纪公司)服务纠纷判决书,判决德克菲斯公司不仅无法索回605413.87元货款,反而还须向京东公司、京东世纪公司支付违约金394586.13元。

天眼查披露的判决书显示,德克菲斯公司与京东公司、京东世纪公司签订了在线服务协议,约定使用二者提供的“商家后台管理系统”开设两家网店用以商业经营。后京东公司、京东世纪公司通过抽查方式,发现德克菲斯公司开设的两个店铺售卖的欧莱雅”、“L’ORÉAL”产品为假货,随即以德克菲斯公司两家店铺销售假冒商品构成严重违规为由,对两个店铺进行了关店、冻结钱包、扣除100分积分的处理,并要求德克菲斯公司交纳100000元违约金的处罚。

2019年3月29日,京东商城对德克菲斯化妆品专营店被冻结的货款进行了扣划,实际扣划金额为187910元,收款事由为罚款。随后德克菲斯公司通过京东后台进行了2次申诉但均未申诉成功,遂将京东公司、京东世纪公司告上法庭,并提出索赔货款383309.71元、平台使用费12196.8元、广告费9907.36元、店铺质保金200000元的诉请。

京东公司、京东世纪公司辩称,双方签订合约是真实意思表达,但在履行义务过程中,德克菲斯公司因为售假给京东在品牌、声誉、流量等方面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京东公司、京东世纪公司表示,根据双方此前约定,二者有权关闭德克菲斯公司的店铺并扣除店铺100积分,同时德克菲斯公司还应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又因为本案中德克菲斯公司经营的两家店铺均被查出有假货,所以根据约定违约金应为2000000元。

德克菲斯公司不同意京东公司、京东世纪公司辩护意见,认为京东公司、京东世纪公司以其出售假冒商品的理由不成立,理由是其店铺经营期间从未有消费者投诉、举报有销售假冒商品的情况,所以认为京东公司、京东世纪公司擅自终止服务协议属于违约。另外,德克菲斯公司还认为双方的纠纷是服务合同纠纷,不是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纠纷,因此本案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京东公司、京东世纪公司通过抽样购买德克菲斯公司售卖产品并送测检验,同时具有欧莱雅公司的商标注册证明、公证书、营业执照等证据虽然未受德克菲斯公司认可,但其亦未提交证据进行反证,同时京东公司、京东世纪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故能够认定德克菲斯公司销售的涉案商品为假冒商品。

对于违约金方面,法院认为京东公司、京东世纪公司已尽到了必要的提示义务,同时其不存在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尤其是在实现平台的权威治理,更好地管理商家、维护网络环境,京东有必要严格执行规则。但法院同时也认为两个店铺各1000000元的标准来主张违约金显属过高,予以调整为德克菲斯公司向京东公司、京东世纪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

因此根据双方约定和平台规则规定,在德克菲斯公司违约情形下,对其应支付的违约金,京东公司、京东世纪公司有权自其缴纳的保证金及未结算货款中直接予以扣除。对于德克菲斯公司主张退还的剩余平台使用费12196.8,法院予以确认。

基于以上情形,法院认为双方终止合作后,京东公司、京东世纪公司扣押的款项应当向德克菲斯公司退还,但应先行扣减德克菲斯公司需向京东公司、京东世纪公司支付的违约金。但经核算后发现,京东公司、京东世纪公司冻结的款项共计605413.87元,但德克菲斯公司需要缴纳的违约金却为1000000元,因此扣减后德克菲斯公司还应向京东公司、京东世纪公司支付违约金394 586.1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规定,法院最终判决德克菲斯公司向京东公司、京东世纪公司支付违约金394586.13元,同时承担57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的判决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