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颁发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制干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两部《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聘用制干部是指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工人中(包括合同制工人)聘用到企业的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的人员。第三条 选拔聘用制干部,必须在定编、定岗、定员的基础上,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缺员的情况下,严格按照两部《规定》的聘用条件和程序,有计划地聘用。第四条 选拔聘用制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做到在什么岗位,干什么工作,享受什么待遇,真正实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能工能干。解聘、落聘后不再保留聘用期间的待遇。第五条 企业干部岗位由企业根据“三定”标准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划定。政府人事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给予指导。第六条 聘用制干部受聘年限从一九八零年元月以后被聘用到干部岗位工作的时间算起。在两部《规定》前受聘的年限,可连续或累计计算。第七条 首次聘用的年龄一般在三十五岁以下,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特殊需要的,年龄和文化程度可适当放宽。
  首次聘用的,实行六个月的试用期,原待遇不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由用人单位正式办理聘用手续,填写《聘用制干部审批表》,提请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鉴证备案。经鉴证合格的,由政府人事部门发给《聘用制干部证书》。考核不合格者,仍回原岗位工作。第八条 已实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聘任制的企业,聘用制干部只明确聘期,上岗后与具有国家干部身份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一样,签订《聘任合同》。未实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聘任制的企业,聘甩制干部须签订《聘用合同》。第九条 聘用制干部解聘、辞聘、落聘和流动后,用人单位应向企业主管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第十条 聘用制干部的聘用期一般应与企业经营者的承包期同步。聘期内企业变更经营者的,新上任的经营者要继续遵守《聘用合同》,保持聘用制干部的相对稳定,需要调整和解聘的,要经企业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第十一条 聘用制干部被聘用三年后,可以在实行干部聘用制的单位之间流动、接收单位同意继续聘用的,出具续聘证明,由原单位人事机构按聘用制干部介绍,在接收单位重新签订聘用合同,原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自行终止,聘干年限连续计算。接收单位不同意继续聘用的,由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按工人渠道办理调动手续,并在其《聘用制干部审批表》和《聘用制干部证书》上记载解聘时间。作为接收单位用人和今后累计聘干年限的依据。
  跨省、跨地(市)、县(市)、跨系统调动的,按上述原则、要求和干部调配审批权限。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政府人事部门办理有关调动手续。第十二条 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内,经用人单位同意,可以参加国家机关补充工作人员的招考。用人单位应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聘用制干部报考。考试录用的具体条件、办法,由需要补充工作人员的国家机关会同政府人事部门,按人事部、中组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实行考试办法的通知》(人录发[1991]l号)执行。
  担任领导职务的聘用制干部,如工作需要,可以按有关规定招考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调入单位必须在编制、职数、增千计划和调配计划内进行,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选调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急需的工作骨干,具有胜任国家机关工作的政治、业务素质,三年以上基层领导工作经验,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优秀中青年聘用制领导干部。
  招考和选调的聘用制干部进入国家机关后,由地市州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办理干部录用手续,享受国家机关干部待遇。第十三条 聘用制干部在聘期内,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所规定的基本位职条件,可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解聘,落聘后,是否保留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按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聘用制干部到达本企业工人退休年龄时,只要累计或连续受聘十年,并且退休、退职时在干部聘用岗位上的,可以作干部退,也可作工人退,由本人选择。对愿作干部退休的女同志,确因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延长退休年龄,但不得超过女干部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