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条例(2018修正)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管理,防治水环境污染,改善城市水环境,实现城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污水处理,是指通过一定的系统和设备,采用相应的技术方法,对生活污水、生产经营废水、入流雨水等进行净化的过程。

  本条例所称再生水,是指城市雨水、污水等经收集处理后,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净化处理水。第四条 市水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水行政管理部门、城市污水处理行政管理部门和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环保、市政公用、规划、国土、建设、房管、价格、城市管理、农林、公安等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做好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的原则,与城市道路、排水等规划相衔接,做到厂网配套、管网优先,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率。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公共管网的建设。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第七条 鼓励、支持城市污水处理、污泥处置和再生水利用的科学研究,引进和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的水平。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的行为。第九条 对在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条 市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市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未经法定程序调整和变更,规划确定的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第十一条 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各区县和开发区应当根据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规划编制区域规划。

  碑林区、新城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的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区域规划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并组织实施。

  各开发区范围内的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区域规划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开发区管委会编制,由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的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区域规划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规划、区域规划在编制过程中,编制机关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第十三条 市水行政管理部门,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水行政管理部门、城市污水处理行政管理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依据城市排水规划及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规划、区域规划,制定城市排水管网及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计划。第十四条 城市排水管网覆盖范围以外达到规模要求的用水排水户应当自建污水处理设施。

  电镀、化工、印染、冶金等生产企业,医院、实验室等排放有毒有害废水的单位,应当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并达标排放。

  前款所列有毒有害废水不得作为再生水水源。第十五条 新建城市供水管网的,应当同时建设再生水管网。第十六条 碑林区、新城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及各开发区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一)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等;

  (二)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场馆等;

  (三)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每日可回收水量大于150立方米的居住区和集中建筑区等;

  (四)优质杂排水的日排放量超过200立方米的企业或者工业小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