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20修改)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3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水平,改善生活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城镇范围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回收利用及其监督管理和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法律、法规、规章对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餐厨废弃物、可回收物的管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推动、统筹规划、协同推进、全民参与、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权限统筹协调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指导、推进和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可回收物的回收和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有害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并将该项工作纳入物业服务示范项目、物业服务示范企业等评定内容。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纳入中小学、幼儿园的环境教育内容,指导、督促中小学、幼儿园普及学生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培养学生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督促新闻媒体单位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宣传工作。

  发展改革、交通、公安交通、卫生健康、财政、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机关事务等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配合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工作,协助组织本辖区居民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媒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普及活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宣传教育基地,教育引导公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督促指导生活垃圾分类。

  本市报刊、广播、电视、官方微博和微信等媒体应当开展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第七条 鼓励环境卫生、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餐饮、旅游、物业服务等行业协会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培训和评价,指导、督促其会员单位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资、捐赠、义务劳动、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公益性服务。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建设和分类管理等专项规划以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专项规划,并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第九条 车站、机场、码头、影剧院、博物馆、体育馆(场)、公园、旅游景区(点)、商场、宾馆、饭店、大型超市、集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公共场所和新(改、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和标准配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根据需要配建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所需经费列入工程总概算。

  新建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应当同步配建蔬菜瓜果就地处置设施。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场所、建设项目、市场已经建成,但未配建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或者就地处置设施的,应当补建。

  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通报同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