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4
第一条 为充分运用市场竞争机制配置公共资源,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环境,保障投资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特许经营权的出让适用本规定。
  欲经营政府特许经营权范围内的项目的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首先取得特许经营权。否则,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立项、开工、开业手续。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特许经营权(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权),是指经特定程序许可而获得的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权。
  本规定所称特许经营权的出让,是指政府将特许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授予经营者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特许经营权转让,是指获得政府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将政府特许经营权转让给其他经营者或投资者的行为。第四条 出让特许经营权应当保证国家和公众利益不受侵害。第五条 特许经营权一般实行由市政府和区(市)县两级政府分级管理的原则。
  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权、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运营权、市域内公路客运线路运营权等跨区域经营的项目,由市政府统一管理。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含高新区)和市政府指定的其他区域的特许经营权,由市政府统一管理。第六条 市政府设立特许经营权协调小组,负责特许经营权的出让等重大事项的协调和决策,办公室设在市计划部门,负责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五城区以外其他区(市)县政府,可以确定一个政府部门负责事权范围内的有关特许经营权管理工作。第七条 下列经营性项目,依法纳入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范围,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政府授权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八条编制实施方案,并按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权限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一)五城区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权、城市公共汽车线路运营权、加气站经营权、城市自来水生产和供应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燃气供应设施的经营权,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行业的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运营权等项目由市政公用管理部门编制出让方案;
  (二)其他区(市)县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权、市域内公路客运线路运营权由交通部门编制出让方案;
  (三)加油站经营权由计划部门编制出让方案;
  (四)建筑垃圾、特种垃圾、生活垃圾处置场经营权、户外广告空间资源占用权等项目由市容环境管理部门编制出让方案;
  (五)旅游资源经营权,由旅游管理部门会同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出让方案;
  (六)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休闲广场冠名权,由民政部门编制出让方案;
  (七)地下空间资源使用权,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出让方案;
  (八)摩托车、货运车城市道路使用权,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编制出让方案。第八条 政府授权部门应当按照市特许经营权协调小组或者区(市)县政府的时间安排,编制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经营项目的具体内容、期限;
  (二)特许经营权的出让方式以及投标人或竞买人的资格要求;
  (三)出让方与受让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四)对经营企业提供服务水平的要求;
  (五)经营价格的控制和调整,享受的优惠政策;
  (六)特许经营权是否允许转让以及特许经营期限的延长、终止;
  (七)政府的监督职责;
  (八)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的具体组织实施机构。第九条 特许经营权出让信息,应当在出让方案经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公开发布。第十条 符合特许经营权出让方案规定条件的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均可按规定的程序申请特许经营权。
  现有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的项目,属于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范围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国有资产评估和依法登记,然后按规定的程序申请特许经营权。第十一条 特许经营权的出让应当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公开进行,严禁暗箱操作。对市场化条件尚不成熟的项目和因客观条件限制难以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进行的项目,应当在出让方案中专门说明,经政府批准后,可以采用挂牌、邀请发价、直接磋商等方式出让。第十二条 特许经营权采用招标方式出让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市政府制定的有关规定实施。招标投标的组织实施工作(包括招标资料的发放、投标标书的接收、投标标书评定、中标标书签发等)由政府授权机构负责,招标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