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小区每个人!作为业主你的权益有哪些?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12-04
哈喽小伙伴们大家好~

物业管理知识小科普课堂开课了!

本期的话题是

#物业管理相关知识#

作为业主我们能做什么?

那么业主的权利有哪些?

业主的义务是什么?

新修订后的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这样解答

什么是业主?

第十条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对建筑物内的 住宅 、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因买卖、赠与、继承等法律关系已经实际占有房屋,但是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房屋占有人在物业服务中享有业主的权利,承担业主的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

第十一条规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人的服务;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物业服务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和收益权;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哪些义务?

第十二条规定:“遵守管理规约或者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以及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用;履行房屋安全使用责任;配合物业服务人实施物业管理;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民法典》中也同时提到业主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及义务。

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的专有权。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它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及义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以及表决规则,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用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的业主同意。”

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业主将住宅转变为经营性用房应当遵循的规则。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业主共有部分产生收入的归属。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业主守法义务和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