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一年补签劳动合同后,又发现单位没有营业执照

我08年5月到公司上班,这是一家在外省注册的中外合资公司在成都的分支机构(驻外库房),直到2010.5月才和我补签合同以及补交社保,有两份,一份是08.6月-09.6月的固定期限,还有一份09.6月起的无固定期限合同,签订日期落款为2010.5.1号。还有一份补充劳动合同和一份以现金形式给我补交社保的单子。总共四份。合同上用人单位写的是 因兴成都库房 公司营业执照上的全名是 XX省因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和我合同上写的法定代表人也不是同一个人,合同最后盖的公章是:XX省因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成都办事处专用章 。我去工商局查不到“因兴成都库房” ,他没有在成都工商局登记也没有拿到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 ,这样的话,我所签的两份合同,还有补充劳动合同和补交社保的单子 ,有效吗。
1、我能去申请劳动仲裁吗?
2、如果可以,可以获得什么赔偿呢?
3、被申请人应该写营业执照上总公司的名字和法定代表人的名字还是“因兴成都库房”和合同上法定代表人的名字?
请懂劳动法的朋友帮忙!!!
合同我也有啊 里面工作地点写的就是因兴成都库房几个字

057187912305的意思是合同有效?与我签订合同的是没有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和其负责人,他有资格?合同委托人一栏也没有写。约定的工作地点也是在分支机构,而都不是有营业执照的总公司和其法人。这样的合同是有效的???很奇怪!
还有,分支机构签订合同的时候把以前的保险以现金形式给我的,单子不是我要求写的,是分支机构开出来让我签字证明给我交了社保。

第1个回答  2010-11-11
按照你说说的,你现在最多可以获得三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因为单位没有给你缴纳社保,你写的不缴社保的条子是无效的。
另外就是给你补缴社会保险
第2个回答  2010-11-11
1、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2、看劳动合同法,只要公司违反了,能算得出的赔偿和补偿都可以算。

3、被申请人应该写总公司,法字代表人写总公司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

劳动合同你有吗,工作地点是否写明了在成都库房。不然成都没有仲裁管辖权。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