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力程度范围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0-10-20
共同犯罪人内部赔偿责任份额可依过错程度与原因力大小进行划分

【导读】

行为人通过指使他人,对被害人进行了人身伤害,需承担赔偿责任,属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范畴,共同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共犯附带民事赔偿份额的划分,以各共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过错程度为依据,按其对损害结果原因力的大小确定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数额。本案中行为人指使他人进行犯罪,系故意伤害犯罪意图的发起者,对损害后果负有主要责任,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梁X伟因经济纠纷指派其司机刘X去雇凶报复贾X柱。刘X找老乡陈X、陈X平负责此事,并交付了报酬五万元。两人准备车辆、棍棒等作案工具后,又找夏某为二人开车,多次到贾X柱经营的饭店门前蹲守等待作案机会。第二年3月,陈X、陈X平将贾X柱打伤后逃跑(乘夏某所开汽车),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鉴定,贾X柱头部伤残程度为一级。

公诉机关以梁X伟、陈X、陈X平、刘X、夏某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行为人指使其他行为人报复被害人,造成被害人人身伤害的后果。行为人对此需负赔偿责任,其中,可否依据各个行为人对被害人损害的原因力大小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梁X伟因经济纠纷,通过指使被告刘X,雇佣被告陈X、陈X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附诉原告贾X柱的伤残程度达到一级,系共同犯罪,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五被告人均系主犯。被告梁X伟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应判处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陈X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梁X伟在庭审中不认罪,应从重处罚;被告陈X、陈X平在庭审时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在庭审中被告刘X自愿认罪,并能够供述同案犯的犯罪事实,起到了帮助本案事实认定的作用,且未参与具体实施犯罪,因此对被告刘X可从轻处罚;被告夏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且在庭审时自愿认罪,应对其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梁X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撤销辽宁省阜新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阜县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被告梁X伟犯非法占用农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陈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被告陈X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被告刘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夏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梁X伟、陈X、陈X平、刘X、夏某共同赔偿附诉原告贾X柱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94,794.16元。五被告互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梁X伟、陈X、陈X平、刘X、夏某共同赔偿附诉原告贾X柱的伤残护理费1,405,120元;五被告互相承担连带责任;驳回附诉原告及被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附诉原告贾X柱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原审附带民事部分判决赔偿数额过低。

被告梁X伟、陈X、陈X平、刘X、夏某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减轻刑罚。

二审审理中,关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上诉人陈X、陈X平、刘X、夏某亲属分别代为向上诉人贾X柱赔偿经济损失,并与之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上诉人贾X柱的谅解,上诉人贾X柱放弃了对该上述四名上诉人的民事赔偿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对上诉人梁X伟的定罪和量刑部分及对上诉人陈X、陈X平、刘X、夏某的定罪部分;撤销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对上诉人陈X、陈X平、刘X、夏某的量刑部分和第二项、第三项;上诉人梁X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撤销辽宁省阜新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阜县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书中关于上诉人梁X伟犯非法占用农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赔偿上诉人贾X柱899,957.09元;上诉人陈X、陈X平、刘X、夏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上诉人陈X有期徒刑六年;判处上诉人陈X平有期徒刑五年;判处上诉人刘X有期徒刑四年;判处上诉人夏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行为人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其中,在对共犯判处连带赔偿责任时,应对共犯内部各自承担的份额一并作出划分。理由如下:其一,体现了法律对受害方的充分保护。法院在判决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同时,对行为人应承担的赔偿份额一并予以明确,有利于实现对受害人与行为人的双向公平。其二,有利于保护被害人实现求偿权。赔偿总额确定后,受害人有权要求行为人赔偿,一旦确定了行为人各自的赔偿份额,可防止行为人相互推诿、拖延履行赔偿责任的情形,对于最大限度弥补受害人损失,具有积极意义。其三,有利于其他行为人实现追偿权。行为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向被害人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而致其他行为人同免其责后,可向其他行为人请求偿还对方应承担的份额。明确各自的赔偿份额,有利于追偿权的实现。此外,对行为人赔偿份额的划分,应以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过错程度为基本标准,即对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过错程度进行判断考量,当在行为人地位、作用及过错程度一致时,可平均分配。另,被害人有选择权,被害人可以选择行使请求权地对象,也可以选择行使请求权地内容,即可以选择行为人中地一人或多人进行赔偿,也可以选择其中一人或多人进行部分或全部进行赔偿,也有权放弃诉讼请求,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意思自治原则。同时,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害人放弃诉讼请求的赔偿份额不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行为人指使他人蹲点对受害人实施报复,造成受害人受伤的后果。因该行为人作为本起故意伤害犯罪意图的发起者,对损害后果负有主要责任,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其余行为人应当承担次要责任。后本案其它行为人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进行了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对被害人放弃诉讼请求的其他共犯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行为人不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来源:抚顺公安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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