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我是一小区居民,我住一楼,由于小区物业管理不好经常遗失物品,我将自家门前用砌了六十公主高的墙,上面用不锈钢围上,当时按装时物业和保安不但不管反而说不要太高大家统一好没事,在这种情况下先后有多家都搞了,可最近一家在按装时和物业发生冲突,(没有按物业的要求去做)发生冲突,现物业把我们多家一起告到规划局,规划局十九曰发告知书二十二晚贴在我家门上,内容是我户违反规划法四十条规定�并告知收到本告知书三曰内向规划局进行陈述和申辩�当晚我打电话单位没人接�到星期一我已过了时效怎么办?请问告知书是不是应当事人签名才生效,我们的做法规划局在适用法律上是否则得当,在我们这里很多小区别说象我们这样简单的搞一下盖房的都有,规划局为什么不一视同仁?

第1个回答  2010-10-23
这个话题我们先抛开私人关系来谈:
1、你们小区这种情况,属于物业管理失职,一是他们首先没有尽职保护好小区居民财物的安全;二是他们没有权利批准小区住户乱搭乱建;三是规划局失职,没有及时制止小区违反规划的行为。
2、关于告知书问题,签名和不签名不重要,关键是你知道你的行为就是了,至于“收到本告知书三曰内向规划局进行陈述和申辩”,莫非是减轻或避免规划对你们的罚款数额而已。
3、如果要你们小区的搭建变成合法,那么必须是物业小区重新编制“小区规划”,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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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3-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3个回答  2010-10-23
到星期一我已过了时效怎么办?
休息日不算
请问告知书是不是应当事人签名才生效
这个不一定
我们的做法规划局在适用法律上是否则得当,在我们这里很多小区别说象我们这样简单的搞一下盖房的都有,规划局为什么不一视同仁?
这个不能那么简单的说,因为不同小区情况是不同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