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6-01
第一条 为监测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规范外汇资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境内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大额和可疑外汇交易情况。
  大额外汇资金交易,系指交易主体通过金融机构以各种结算方式发生的规定金额以上的外汇交易行为。
  可疑外汇资金交易,系指外汇交易的金额、频率、来源、流向和用途等有异常特征的交易行为。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第四条 金融机构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应当遵守《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和《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不得为客户设立匿名外汇账户或明显以假名开立外汇账户。
  金融机构为客户办理外汇业务应当核对其真实身份信息,主要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身份证件及其号码、开户的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规模、账户的日平均收付发生额等信息和个人银行账户存款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及其号码、住所、职业、经济收入、家庭状况等信息。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将所有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记录,自交易日起至少保存5年。第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反洗钱工作岗位责任制,制定内部反洗钱工作操作程序,明确专人负责对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第七条 金融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信息,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八条 下列外汇交易属于大额外汇资金交易:
  (一)当日存、取、结售汇外币现金单笔或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
  (二)以转账、票据或银行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交易以及其他新型金融工具等进行外汇非现金资金收付交易,其中,个人当天单笔或累计等值外汇10万美元以上,企业当天单笔或累计等值外汇50万美元以上。第九条 下列外汇交易属于可疑外汇现金交易:
  (一)居民个人银行卡、储蓄账户频繁存、取大量外币现金,与持卡人(储户)身份或资金用途明显不符的;
  (二)居民个人在境内将大量外币现金存入银行卡,在境外进行大量资金划转或提取现金的;
  (三)居民个人通过现汇账户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标准以下频繁入账、提现或结汇的;
  (四)非居民个人频繁携带大量外币现金入境存入银行后,要求银行开旅行支票或汇票带出的;
  (五)非居民个人银行卡频繁存入大量外币现金的;
  (六)企业外汇账户中频繁有大量外币现金收付,与其经营活动不相符的;
  (七)企业外汇账户没有提取大量外币现金,却有规律地存入大量外币现金的;
  (八)企业频繁发生以现金方式收取出口货款,与其经营范围、规模明显不符的;
  (九)企业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从非本单位银行账户转入的;
  (十)外商投资企业利润汇出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从其他单位银行账户转入的;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的。第十条 下列外汇交易属于可疑外汇非现金交易:
  (一)居民个人外汇账户频繁收到境内非同名账户划转款项的;
  (二)居民个人频繁收到从境外汇入的大量外汇再集中原币种汇出,或集中从境外汇入大量外汇再频繁多笔原币种汇出的;
  (三)非居民个人外汇账户频繁收到境外大量汇款,特别是从生产、贩卖毒品问题严重的国家(地区)汇入款项的;
  (四)居民、非居民个人外汇账户有规律出现大额资金进账,第二日分笔取出,然后又有大额资金补充,次日又分笔取出的;
  (五)企业通过其外汇账户频繁大量发生在外汇局审核标准以下的对外支付进口预付货款、贸易项下佣金等;
  (六)企业通过其外汇账户频繁大量发生以票汇(支票、汇票、本票等)方式结算的出口收汇的;
  (七)企业一些休眠外汇账户或平常资金流量小的外汇账户突然有异常外汇资金流入,并且外汇资金流量短期内逐渐放大的;
  (八)企业通过其外汇账户频繁发生大量资金往来,与其经营性质、规模不相符的;
  (九)企业外汇账户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持续一段时间后,账户突然停止收付;
  (十)企业外汇账户资金流动以千位或万位为单位的整数资金往来频繁;
  (十一)企业外汇账户资金快进快出,当天发生额很大,但账户余额很小或不保留余额;
  (十二)企业外汇账户在短时间内收到多笔小额电汇或使用支票、汇票存款后,将大部分存款汇出境外;
  (十三)境内企业以境外法人或自然人名义开立离岸账户,且资金呈有规律流动;
  (十四)企业从一个离岸账户汇款给多个境内居民,并以捐赠等名义结汇,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少数人操作的;
  (十五)外商投资企业年利润汇出大幅超出原投入股本或明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十六)外商投资企业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十七)与走私、贩毒、恐怖活动等犯罪严重地区的金融机构附属公司或关联公司进行对销存款或贷款交易;
  (十八)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交易、清算无关外汇资金的;
  (十九)经营B股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的;
  (二十)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境外投保人发生赔付或退保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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