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税师考试辅导:税法的两个原则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3-01-23
税法原则可以分为税法基本原则和适用原则两个层次。
  (一)税法基本原则
  可以概括成税收法律主义、税收公平主义、税收合作信赖主义与实质课税原则。
  1.税收法律主义
  税收法律主义的要求是双向的,一方面要求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另一方面,课税只能在法律的授权下进行,超越法律规定的课征是违法和无效的。税收法律主义可以概括成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和依法稽征三个具体原则。
  2.税收公平主义
  一般认为税收公平最基本的含义是: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法律上的税收公平主义与经济上要求的税收公平较为接近,但是两者也有明显的不同:第一,经济上的税收公平往往是作为一种经济理论提出来的,可以作为制定税法的参考,但是对政府与纳税人尚不具备强制性的约束力。第二,经济上的税收公平主要是从税收负担带来的经济后果上考虑,而法律上的税收公平不仅要考虑税收负担的合理分配,而且要从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各个方面考虑。纳税人既可以要求实体利益上的税收公平,也可以要求程序上的税收公平。第三,法律上的税收公平是有具体法律制度予以保障的。
  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税收合作信赖主义,也称公众信任原则。
  税收合作信赖主义与税收法律主义存在一定的冲突。
  4.实质课税原则
  应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不能仅考核其表面上是否符合课税要件。
  (二)税法的适用原则
  税法适用原则是指税务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运用税收法律规范解决具体问题所必须遵循的准则。
  1.法律优位原则
  法律优位原则也称行政立法不得抵触法律原则,其基本含义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
  法律优位原则明确了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对此还可以进一步推论为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的效力。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其基本含义为: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的适用,以新法生效实施为标志,新法生效实施以后准用新法,新法实施以前包括新法公布以后尚未实施这段时间,仍沿用旧法,新法不发生效力。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即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较高的税法。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这一原则的含义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二是程序性税法在特定的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是关于税收争讼法的原则,其基本含义为:在诉讼发生时税收程序法优于税收实体法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