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自哪年哪月,日起实施的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4-05-16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0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9月25日,湖南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就贯彻实施《条例》进行动员和部署。省委副书记、代省长徐守盛就贯彻落实《条例》作出重要批示。

徐守盛的批示原文如下:发展是第一要务,安全是第一责任,抓安全就是抓发展、重安全就是重民生。认真贯彻实施《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对切实加强我省安全生产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带着责任、带着感情抓安全生产,认真部署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把宣传贯彻《条例》和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紧密结合起来。要坚持人民生命安全重于泰山,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防范安全事故毫不松懈,严格责任落实毫不松懈,确保人员到位、措施到位、责任到位,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当前,国庆长假即将来到,要落实好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让人民群众过上快乐、祥和的节日。

为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湖南省人大常委会于2004年制定颁布了全国首个省级安全生产条例,有效促进了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为适应当前和今后安全生产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省人大常委会新修订了《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条例》共61条,比原来增加26条,着重补充和完善了有关安全生产体制、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行政责任制度等方面的规定。新《条例》以《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依据,着眼于解决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方面的突出问题,尤其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企业安全生产保障与风险防范制度、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以及行政责任制度等方面的规定,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针对性。

一、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新《条例》特别赋予了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组织事故隐患排查、落实整治措施、报告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等方面的责任。明确并特别强化了安全生产属地监管的原则和县乡政府打击取缔非法违法行为的主体责任。
新《条例》还规定省安监部门可以将有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委托市州和县市两级安监部门实施。县级安监部门可以委托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一些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行政处罚和处置。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为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提供了重要的法规依据。

二、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和制度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新《条例》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所必须的资金,并就如何使用进行了规范。

新《条例》细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求和相应职责,规定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规定配备专职和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特别规定高危行业企业要按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人员,井工矿山最少不得少于5人。
针对我省矿山、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行业安全形势较为严峻的现状,新《条例》以较大的篇幅对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高危行业的安全生产作出了更明确的规定。同时就尾矿库、采空区等一些监管工作中的难点问题进行了规范,为我省科学治理尾矿库、采空区等重大安全隐患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进一步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防范机制
新《条例》规定:“鼓励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这一规定,在全国地方立法中率先、有效解决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占压资金总量大、资金使用效率不高、监管与收缴难度大的问题。不仅保障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急救援、善后处理资金来源,有效解决了企业占用资金大、政府部门收缴与监管难的突出问题,而且还引入了第三方风险防范与监督机制,实现风险专业化管理与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有机结合。

四、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标准
新《条例》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死亡者家属除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工伤保险补偿和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总额(含无工伤保险补偿)不得低于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这一规定与国务院最近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基本吻合。这既有利于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

五、进一步完善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机制
新《条例》分别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政府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体系、机制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合理规划和建设区域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立装备先进、反应迅速、具有专业救援能力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要求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以保障应急救援的需要。新《条例》还就事故报告、现场应急响应、事故调查处理以及信息统计与发布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对于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隐瞒生产安全事故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导致无法查明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和责任的,按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予以处理。

六、进一步强化了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机制
新《条例》总体上特别强调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规定凡非法违法或违规违章组织生产经营导致责任事故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都要从严追究责任。同时,对国有企业及其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因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8个方面行为,必须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相应的行政处分;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中、进行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安全生产检查、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必须给予行政问责。

省人大常委会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以《条例》修订为契机,采取多种方式,深入持久地开展《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使《条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在全社会形成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同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突出重点,制定配套制度,狠抓措施落实,把《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