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2010修订)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1-11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
(第197号)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FS-R2)已经2010年1月25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李家祥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

  A章.总则
  第65.1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中国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第65.3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和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证书的申请、颁发和管理。
  本规则所称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是指对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实施执照课程训练的机构。
  第65.9条 管理职责
  (a)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考试合格的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统一颁发飞行签派员执照。
  (b) 民航局飞行标准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指导飞行签派员执照和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的审定工作,制定飞行签派员执照考试标准,发放飞行签派员执照。
  (c)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受理本地区飞行签派员执照和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的申请,审查申请材料,组织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考试,颁发飞行签派员临时执照,负责本地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合格审定,颁发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资格证书,监督检查飞行签派员训练机构的训练课程和训练质量。
  签派员执照的申请、考试与颁发
  第65.11条 取得执照的资格要求
  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年满21周岁,身体健康;
  (2)具有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
  (3)能够读、说、写并且理解汉语;
  (4)通过本规则第65.13条规定的理论考试;
  (5)满足本规则第65.15条规定的经历和训练要求;
  (6)通过本规则第65.17条规定的实践考试;
  (7)根据本规则第65.49条(b)款规定颁发的书面毕业证明的颁发日期距申请之日不超过24个日历月。如若逾期,申请人需重新参加200学时的课程训练。
  第65.13条 理论考试要求
  (a)参加飞行签派员执照理论考试的申请人应当在获得本规则第65.49条(b)款规定的有效书面毕业证明之后完成理论考试。理论考试成绩有效期为24个日历月。
  (b)理论考试应当包含以下航空知识内容:
  (1)与航线运输驾驶员权力、限制和飞行运行相关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适用的规定;
  (2)气象,包括锋的知识和影响、锋的特性、云的形成、结冰和高空资料;
  (3)气象和航行通告资料的收集、分析、分发和使用;
  (4)气象图表、地图、预报、顺序报告、缩写和符号的理解和使用;
  (5)当其在相应的空域系统内运行时,有关的气象服务职能;
  (6)风切变和下沉气流的认识、识别和避让;
  (7)仪表气象条件下的空中导航;
  (8)与航路运行、终端区和雷达环境下有关的运行以及与仪表进离场和进近程序相关的空中交通管制程序和驾驶员的职责;
  (9)航空器的载重与平衡、航图、图表、表格、公式和计算的应用,以及对航空器性能的影响;
  (10)与正常和非正常飞行状态下的航空器飞行特性和性能有关的空气动力学;
  (11)人为因素;
  (12)决策与判断;
  (13)签派资源管理和机组资源管理,包括机组交流和协调等。
  第65.15条 经历和训练要求
  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必须在申请执照考试前12个月内,在合格的飞行签派员监视下,在签派放行岗位上实习至少90天;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a)款或(b)款规定的要求:
  (a)申请人在申请理论考试前3年中至少有2年的如下任意经历或任意组合,并圆满完成按照本规则附件A《飞行签派员执照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