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电梯使用安全条例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30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使用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梯使用以及与使用安全相关的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应急救援、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执行。

  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改作公共使用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使用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考核、经费保障等机制,及时解决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电梯使用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中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的质量监督以及电梯选型、配置设计审查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在电梯移交使用单位前履行电梯管理责任人的职责,监督、指导业主依法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财政、城乡规划、商务、卫生计生、旅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使用安全相关工作。第五条 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开展行业信息分析研究,制定和推广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等合同示范文本,收集、发布电梯重要零部件、维护保养工时参考价格等行业信息;组织开展电梯使用安全培训、咨询等活动。

  鼓励和支持电梯行业协会参与相关标准制定、信用评价等工作。第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和电梯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

  电梯管理责任人,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等单位,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加强电梯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电梯。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使用安全公益性宣传。

  学校、幼儿园应当将电梯使用安全知识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第七条 鼓励电梯管理责任人、维护保养单位以及相关人员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鼓励保险机构提供电梯安全责任保险产品和服务。第八条 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质量要求,并满足电梯机房通风降温、底坑防潮防水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建设单位对电梯的选型、配置应当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并满足应急救援、消防、无障碍通行等要求。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本条例规定,对配有电梯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具体规范,指导电梯的土建工程建设和选型、配置。第九条 电梯交付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维护保养单位不得以设置主板控制器密码等方式,影响电梯的安全使用和维护保养。第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乘客电梯轿厢内应当实现公共移动通信网络信号覆盖。

  新安装的乘客电梯,建设单位应当配置具有安全管理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等功能的智能化装置。公众聚集场所、住宅小区新安装的乘客电梯还应当配置视频监控设施。

  本条例施行前,已投入使用的乘客电梯,没有安装运行管理智能化装置或者视频监控设施的,在重大修理或者改造时,电梯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第二款规定予以加装。第十一条 电梯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电梯安装后,建设单位未移交使用单位的,建设单位为电梯管理责任人;

  (二)自行管理的,所有权人为电梯管理责任人;电梯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电梯管理责任人;

  (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托人为电梯管理责任人;

  (四)出租、出借配有电梯的场所的,出租人、出借人为电梯管理责任人,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照前款规定仍然无法确定电梯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会同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协调确定电梯管理责任人。

  未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已经投入使用的,应当暂停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