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国家的理论资料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5-14

一个理想民族国家的居民来自同一族群,说同一种语言,拥有同一文化和宗教,其居民是单一的。实际上存在的国家与此远远不同。虽然如此在历史学、政治学和国际法中大多数国家被看作是民族国家。比如瑞士从宪法上是不同州组成的一个联邦,国内有四种语言,虽然如此瑞士有一个瑞士的民族认同、一个民族历史,和一个经典的民族英雄威廉-泰尔。
自主运动一般质疑一个国家的民族团结和民族认同,但除非一个国家正在解体,那么使用这些词汇是一个民族国家的标志。比如爱尔兰共和国的居民虽然几乎全部是爱尔兰人,但是其民族主义者认为其民族完整没有实现,因为北爱尔兰不属于爱尔兰共和国。此外通过移民出境今天在爱尔兰国外生活的爱尔兰人比在爱尔兰国内的还要多,虽然如此一般来说爱尔兰共和国被看作是一个民族国家。实际上一个民族国家的边界总是不会与其民族的分布一致的。有时这根本不可能,因为其居民民族混合,甚至在同一街道和楼房中有不同民族共同生活。假如两个邻近的民族国家中分别有另一个国家的民族,那么这些民族一般被称为少数民族。有时两个国家分别有对方的少数民族,比如在匈牙利的斯洛伐克人和在斯洛伐克的匈牙利人。
这样的边界少数民族与离散导致的少数民族不同。离散导致一个民族的人到达远离其民族边界的地方。大多数现代的离散是经济移民的结果。爱尔兰人的离散并不阻碍爱尔兰共和国民族国家的特征,也没有影响到北爱尔兰问题,因为只有少数人向那里移民。
一个国家是否有境外领土影响其是否是民族国家。一个有大量殖民地的国家显然也拥有许多不同的民族,因此与理想的单文化国家不相容。在大多数情况下殖民地不被看作是本土的一部分,而是被分开管理。一些欧洲民族国家在欧洲有境外领。比如丹麦的居民几乎都是丹麦人,在本土内只有很少的其它民族生活。但是丹麦也拥有法罗群岛和格陵兰的主权。假如将其居民看作是不同民族的话,那么丹麦不是经典的民族国家。 冰岛不但有一个明确的边界,而且其居民也自认为是冰岛人。但是许多民族国家的部分疆域也被其它民族国家或者民族主义运动看作自己的疆域。这些领土要求的程度不同:有些顶多是一个建议,有些甚至支持武装的分裂主义组织。比利时是一个典型的有争议的民族国家的例子。比利时是1830年从荷兰分裂出来的,其北部的佛拉芒人说荷兰语。他们有非常强烈的佛拉芒认同,将自己看作一个独立的民族和文化,当地也有非常强烈的分裂运动。南部的瓦隆人从语言(法语)和区域上与佛拉芒人均有区别。除此之外在比利时还有一个全比利时的民族主义,在荷兰和佛拉芒有大荷兰的意识,在西部还有一些说德语的地区,这些地区在1920年前曾经被普鲁士占领,在1940年至1944年又被德国吞并。
在一个非常大的国家里往往有许多互相竞争的要求,往往也有多个分离主义运动。这些运动往往质疑这个大国家是一个真的民族国家,有时甚至会将它指责为一个帝国。事实上不存在客观的、判决这些要求是否正确的标准。一个大民族国家必须将其民族的定义放在一个广的基础上。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中华民族来定义其居民。同时它也承认在其境内有一个汉族的主要民族和55个少数民族。 班迪特安德森认为民族是一个“想像的共同体”(imaginedcommunities,其成员无法全部互相认识),民族主义的主要目的在于制造这样一个设想的群体来减少接触特别的书面语言(即拉丁语)所带来的特权,此外这个运动放弃了君权神授的主义。它促进了资本主义系统中印刷媒体的出现。这些民族国家是“国家制造”的理论强调一些特别的国家的形成如法国和英国。这些国家从一个核心地区出发扩展,产生了一个民族意识和一个民族认同的感觉。它吸收了周边地区(比如威尔士、不列颠尼亚、阿基坦等)。在19世纪这些地区文化又获得了一次复苏,这在20世纪里导致了这些地区的自主运动。
有些国家如德国和意大利至少是19世纪里通过民族主义的政治运动产生的。在德国和意大利形成前当地有许多(部分非常小)的国家。其共同认同来源于文化运动,比如在德语国家中很快获得政治力量的“民族运动”。在这两个国家里民族意识和民族运动显然出现于民族国家之前。
民族国家的主意是通过现代国家系统的产生而诞生的。由于威斯特法伦和约在这个过程中的作用这个现代的国家系统也被称为“威斯特法伦系统”。这个系统的特征是“势力平衡”,其基础是明确规定的、中央控制的、独立的国家(不论是帝国还是民族国家)之间对对方的主权和领土的尊重。威斯特法伦系统并没有创造民族国家,但是民族国家满足这个系统对国家的要求(前提是民族国家之间没有领土问题)。 在浪漫主义时期民族国家获得了其哲学理论基础。19世纪里对族群和人种来源的腔调使得国家的定义也开始使用这方面的理论,导致了民族国家的产生。随着殖民帝国主义和大陆帝国主义的发展种族主义随之进入,尤其在大德意志和大斯拉夫运动中体现出来。种族主义和民族主义的联系的顶峰是20世纪的法西斯主义和纳粹主义运动。国家与民族的联系尤其在“人民国家”(德语VolkischeStaat)这样的概念中体现出来。纽伦堡法案这样的立法是法西斯主义民族国家如纳粹德国与非法西斯主义民族国家之间的主要区别。很显然,少数民族不再是人民的一部分,因此在国家里没有合法角色。在德国犹太人和罗姆人均不是人民的一部分,因此受到迫害。德国的国籍法按照德国祖先来定义德国人,将所有非德国人排除在人民之外。在一定程度上德国的国籍法至今依然有这个趋势。
进入到21世纪初,民族国家对其边境内绝对主权的要求受到许多批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国际政治系统基于国际法和超国家的政治集团。非国家群体如跨国企业和非政府组织(NGO)越来越磨灭民族国家的经济和政治力量,也许会导致其最终的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