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24-05-14
1.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49条的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负责统一领导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2. 这些措施包括:组织救援和治疗受害者,疏散和安置受威胁人员,并采取其他必要的救助措施;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施交通管制和其他控制措施;立即修复损坏的公共设施,如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和供热系统,为受影响人员提供避难所和生活必需品,提供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保障措施;禁止或限制使用相关设备和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相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并采取其他保护措施;启用政府储备的财政预备费和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和工具;组织公民参与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确保食品、饮用水和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严厉打击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次生和衍生事件的发生。
3.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公众应通过110、119、120、122等应急电话或其他途径及时报告。根据具体情况,利用掌握的应急知识进行自救互救,及时避险处险。参与并协助政府相关应急管理部门进行事件应急处置。以积极乐观的态度面对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努力进行恢复和重建。